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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晓君 《法制与社会》2012,(22):117+121
2011年,番禺区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1934宗263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836宗2515人,决定不起诉13宗24人(其中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作出绝对不起诉案件1宗1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相对不起诉案件8宗13人、因证据不足而作出存疑不起诉案件4宗10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36宗64人,没有无罪判决,撤回起诉1宗2人。在审查过程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16宗569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84宗193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7宗120人,追诉漏罪19宗42人。本文对上述案件的质量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常常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甚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建议撤案的做法有悖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应为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并未规定建议撤回起诉的方式。检察实践中,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准确有…  相似文献   

4.
检察信箱     
上级院侦结的案件如何交下级院起诉?撤回上诉向检察院申诉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若需交由下级院审查起诉,如何向下级院移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由侦查部门移交起诉部门审查后,由起诉部门办理有关手...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慎重审查了公诉案件以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在需要撤回起诉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撤诉规定过于简略抽象,而撤诉原因日趋复杂多样,致使对人民检察院的撤诉从理论上和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通过研发和迭代升级的线上案件评查系统,逐步建立健全以跨地市按罪名集中评查的"异地+专业化"的评查模式。该评查模式对评查工作的范围、规则、流程均予以明确规制,统一了全省的评查工作标准,有效解决了传统评查工作中"同体监督难"问题,实现评查工作的案件化办理,评查工作"专业"属性逐步提升。  相似文献   

7.
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规定了法院有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而对检察机关起诉以后能否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规定。该法第11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之第四项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表明立法仅允许自诉案件在起诉以后撤回告诉,但对公诉案件却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一、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性质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正是由于这一不够明确的规定,引发了撤回起诉问题方面的争论,主要有: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对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等等①。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修改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相似文献   

9.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以下简称公安撤案),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0.
陈辉 《天津检察》2009,(3):42-42
一、司法实践中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用撤销(撤回)案件建议代替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有权撤销案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却变相行使该项应由侦查部门行使的权力。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中,不捕率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考评依据,  相似文献   

11.
试析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起诉后能否撤回起诉问题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能否撤回出现了争论,同时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条件、效力、限制及权利保障等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现结合实践就撤回起诉的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公诉案件能否撤回起诉公诉案件的撤回...  相似文献   

12.
资讯     
《方圆》2023,(4):76-78
<正>宁夏吴忠:强化“四抓”提升案管工作质效2022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进一步发挥案件管理中枢作用,强化“四抓”,推动案件管理工作质效整体提升,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狠抓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控制进出口。该院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提请或报送的案件统一受理初审,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或需退查、移送其他机关或部门的案件统一进行结案审查,对有异议的案件提交检察长审核,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  相似文献   

13.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1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15.
张吟丰  朱紫英  张琴 《方圆》2020,(2):48-49
“非常感谢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这下我又能开始新的生活了。”近日,湖南省长沙县高桥镇村民汤建东专程来到长沙县检察院,对该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吴兰林表示感谢。2019年9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汤建东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认定汤建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17.
<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充分发挥其对检察办案的监督作用,需进一步研究探讨。一、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一)人员配置不合理,内生动力不足。一方面,评查人员缺乏办案经验,经验较为丰富的检察官一般被分配在一线办案部门。同时,案件管理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没有达到专业化标准,缺少专职案件评查员,难以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精做细。  相似文献   

18.
文章通过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呈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侦查机关在案件呈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这段时间的侦查活动往往处于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均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批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以及不批捕案件的执行和后续处理缺乏监督。同时,笔者又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不起诉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未经呈捕程序的直诉案件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捕诉在取证指引、法律监督方面缺乏衔接导致捕后不起诉,特别是捕后存疑不起诉率较高。笔者对上述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后,提出要加强捕诉衔接,全面建立呈捕案件后续处理监督机制的设想,重点利用案管系统数据监控功能加强呈捕案件后续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相似文献   

19.
全霞娟 《法学杂志》2001,22(4):49-50
最高人民法院于 1 998年 6月 2 9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77条、第 1 71条第 4款规定如下 :“在宣告判决前 ,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 ,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依照本解释第 1 7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先起诉、后撤诉、再起诉在法律上作了原则规定 ,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相似文献   

20.
以同一检察院自侦自诉为基本、异地检察院起诉为补充的现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侦查监督形同虚设,缺乏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公平,加剧法检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模式予以改革。建议吸收现行模式中异地起诉的合理做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全面推行异地同级审查起诉。通过此举,可以改变同一检察院自侦自诉现状,切实发挥侦查监督作用;增强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消除司法处遇不平等情形,维护司法公平;减少法检冲突,节约司法资源。具体可从移送与受理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侦查活动监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方面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同级审查起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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