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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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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宝山 《北方法学》2023,(5):146-160
分类分级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确权的中国方案,其中不仅包含中国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即数据产权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利益公平分配、数据安全保障,同时也蕴含了类型化法律思维。在对数据产权路径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行为赋权与人格权赋权难以实现数据的积极利用,财产权路径下将数据归属于企业的做法既为数据安全保护带来挑战,也无法体现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只有在多元产权模式下以差异性制度安排对数据产权进行设计,才能兼顾数据确权需考虑的多重因素。分类分级数据产权是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型化解析,建立结构性分置制度。在人格与财产二分的基础上,以主体为标准划分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依风险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除部分数据构成知识产权外,其他数据通过“所有权+用益权”的数据权利结构,赋予处置、收益的积极权利以及排除妨害的消极权利等财产权。  相似文献   

2.
冯晓青 《当代法学》2022,(6):104-120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企业数据具备财产属性,符合产权经济学原理与劳动学说法理,具有赋权正当性。考虑到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客体构造独特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其制度构建需要以利益平衡、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等原则为指导,进行授权制度与产权运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授权制度上,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构建起一种有限产权制度。在产权运行机制上,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关键领域中必要数据的开放,同时完善数据加工使用规则,保障其他数据产业者的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3.
申晨 《中外法学》2024,(2):346-365
数据产权的规范方案存在三项争议:采用何种规范模式;归属如何确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有何影响。争议未回答一项核心问题:数据产权的构成要件为何。按照交易成本理论,数据产权规范旨在设立“法律权利”以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其构成要件应根据交易成本分析予以确定。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性和效用不确定两大特性,这决定了其存在“监督成本”“阻碍成本”“匹配成本”“加工成本”等特殊交易成本,进而在数据市场中形成无排他、专营排他、保密排他、绝对排他四种产权形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交易成本优化,一种绝对排他的“新型”数据产权在数据市场中形成,其以数据获取具有“唯一渠道”或单独为集合性数据支付“加工成本”二者之一为实质要件;以采取“保密措施”或实施数据权利“唯一化公示”二者之一为形式要件。“新型”数据产权构成要件的特点,足以回应公开数据爬取、个人数据产权、数据产权登记效力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4.
个人数据具有聚合的必要性和复制的便捷性两个特点,其对塑造公司间交易、交易所交易和消费者合同三种数据交易模式具有重要影响。三种以合同为主体的交易模式存在信息成本高、执行成本高、提供与保护数据激励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对数据实行产权化来弥补现行法律解决数据权益问题的困境,并解决相应的市场失灵难题。将个人数据产权配置于个人,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剖析,运用“权利束”理论进一步推导和分析出个人对数据产权的具体权利。借鉴英美法系权利相对性理念和场景化工具来推动个人数据的流动,以促进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相似文献   

5.
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是影响数据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借助功能主义方法,在消除理论分歧的同时,还有助于实现二者的概念统合与功能重构。而以信息产权统摄知识产权,则构建起数据与信息产权的连接桥梁。信息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的善,维护这种普遍的善需要构建起有效的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既是对数据公平利用的价值实现,也是数字技术创新培育的现实所需。数据公共领域的功能实现应当确立起以登记为主的数据公示制度,以数据访问权为主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不可撤回规则为主的数据保留制度,在保护与利用的双重面向上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数据公共领域机制,由此充分实现数据价值的有效分配与资源共享。  相似文献   

6.
程啸 《法学评论》2023,(4):137-148
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相似文献   

7.
如何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处理好数据价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已成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激励相容的关键。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公平、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力量,应通过明确数据主体的收益权限及其实现方式,促成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主体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化共享,实现个人数据收益分配正义。个人数据的非排他性和弱竞争性特质为共享型数据财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客体基础。此种共享型财产制度赋予个人非排他地支配和使用其数据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并依托以数据信托为代表的集体治理模式为个人行权提供支撑机制,以此破解数据要素与特定主体的排他绑定,实现不同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共享收益”。  相似文献   

8.
沈斌 《法商研究》2023,(2):159-172
涉税数据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要素,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应当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9.
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国有资本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产权改革 问题仍然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 认识首先是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其次是认识产权改革在国有企 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 键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公司权利、义 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这不仅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且也 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0.
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1.
公共信用数据具有独立于普通数据之外的特殊性,目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呈现出了“一切数据皆信用”的泛信用化面相,失信惩戒机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重评价的复杂格局。通过多元解构信用数据开放的内在机理后认为,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应当实现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向,由惩戒威慑到公益保护的目的转向,由积极开放到审慎开放的规则转向。具体而言,应全面优化当事人被遗忘权、异议权等数据权利的行使流程,形成权利本位下的审慎开放格局;以开放限度为标准将公共信用数据分级分类,并完善类型化开放规则;借助算法推荐和大数据分析,塑造以比例原则为统摄的数据开放模式;将信用数据开放的事权收归专门的国家机构,建构事权集中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  相似文献   

12.
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涵盖相似的调整对象,存在权利理论基础的贯通与制度目标的契合,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商业数据方面具有潜在的适度性。然而,不同于知识产权类型化客体,商业数据在财产形态、利益诉求及价值内涵等方面呈现独立特征,导致既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存在适用困境,制度创设成为必要。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的完善,可以借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原理与规范设计,构建起产权激励、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利益平衡等原则,建立健全以专门法为核心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13.
在数据流通共享与竞争背景下,各主体之间因数据抓取与限制行为产生博弈。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判定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数据排他行为,便于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司法实践显示存在“权利侵害”与“行为正当性”两种判断思路,这需要采用适当的标准判定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为确保数据开放与数据权利保护利益最大化衡平,可回归鼓励竞争的价值导向,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在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利益衡量格局下,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统筹,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4.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从淡化所有权观念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在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二权分置”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品经营权,由此构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三重授权成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基本实现路径,而适应数据要素特征的登记新方式有利于数据产权及其交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任丹丽 《法学论坛》2023,(2):142-150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不同类型数据的使用方式存在差异,不同主体对数据的权益需求和使用能力也不同,这是数据要素权利配置的基础问题。在数据权属尚未形成一致结论的现阶段,部分地方性文件开始尝试规定政务数据的权属,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政务数据上的著作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其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都受到较多公法上的约束,并以促进公共利益、完善数据治理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价值目标。承认政务数据财产权的公益属性并将政府作品的著作权赋予政务主体,借鉴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实现政务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的类型化和条款细化,能够发挥私法在保护私权、明晰权责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周维栋 《法学》2023,(1):32-48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建立在对宪法规范的体系化诠释基础上,既要通过“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的体系勾连解释出新兴数据自决权,也要结合具体的权利条款导引出传统基本权利向数字世界的移植内容,最终统合在个人数据权利的框架秩序中。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法益与社会数据法益的均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结构。在配置模式上,“权利束”理论符合“一数多权”的功能优势,能够综合协调各方数据法益。数据自决权是数据权利束的“束点”,构成个人数据权利的价值内核。在体系构造上,将个人数据权利分为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可以凸显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数字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国家需要承担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7.
熊丙万 《中外法学》2023,(5):1145-1164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利人有权作用于权利对象的方式”等关键维度,对每一组数据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条块主张予以划界,将常见且正当的数据权利条块标准化为不同层次的权利模块,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规范表达。在信息来源主体之法定在先权利模块与数据处理主体之数据财产权利模块的二分基础上,可将后一模块细分为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与各类子财产权利模块。数据一般财产权是最先出现且最为完整的权利样态,包含了持有权能、使用权能和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各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的样态取决于具体的数据流通模式。  相似文献   

18.
高富平 《中外法学》2023,(2):307-327
数据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副产品”,数据经过不断加工处理成为了人类认知世界的原材料,也成为了数据经济时代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是人类进入数据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不能援用传统的产权范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配置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新型产权规则。数据权利配置不是对数据控制(支配)的保护,而是旨在保护数据加工使用(价值创造)和流通利用之利益,本文称之为数据持有者权。相对于传统产权,数据持有者权本质上是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一种财产治理范式。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9.
华劼 《知识产权》2020,(1):72-78
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在题为“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文件中提出为保护机器生成数据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data producer’s right)的建议。数据生产者权利采用与知识产权制度类似的方式规定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例外和保护期限,但这一权利在体系构建方面存在难点,与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重复保护的冲突。文章在分析数据生产者权利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厘清数据生产者权利体系构建的难点,得出欧盟及欧盟之外国家立法不宜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重庆“股田制”改革力图赋予农民更为完善的土地权利,但国家的紧急叫停表明了国家在农地制度上的态度,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是农村的基本经济、经营制度。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模糊,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在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中,赋予农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和建立完善的流转市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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