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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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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素棉 《中国公证》2007,(11):24-24
在我理解,公证员的职责要求在其做公证时,立足点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谁交公证费就为谁服务,做到了这一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也就提高了。换句话说就是在办公业务要充分体现公证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回顾这段时期的公证开拓工作的历史,是改革开发给了公证员这样一个平台,公证员的开拓意识和拓展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2.
林钿 《法制与社会》2014,(11):260-262
公证员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代书职业,代书人通过代为拟写法律类文书并签字以对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增强双方对该法律行为的认可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公证员在证明过程中担任着判断和定论的角色,以公证权力担保法律行为的形式或内容的真实性,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因素。我国的公证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自《公证法》颁布以来,公证制度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认可,但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文章立足于近年来我国对公证制度的改革,分析当前国情下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公证员的应然法律地位进行探究,以推动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人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自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司法部在推进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作出了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录用公证员;45岁以下达不到本科学历的公证员。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本科学历: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40小时的业务培训。《公证法》确认了公证改革的成果,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即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由于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担任公证员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符合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骆敏 《中国公证》2010,(6):18-19
一、公证在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一些公证员对公证在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自我认同度不高。现实中.不少公证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把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办理案件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一直没有突破。公证员对公证工作作为法律服务的角色的转换思考不够.对公证参与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5.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7.
郑俊 《中国公证》2013,(10):28-29
《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段伟 《中国司法》2006,(3):55-57
公证员助理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随着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要走法律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要求公证员成为业务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即能够在公证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高效、公平地处理公证业务,这就必然要求公证员需要助理来为其做一些涉及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由于法律资格准入的特点,导致必须明确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权限、在公证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新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也正因此,公证员助理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不可回避和…  相似文献   

9.
陈如炮 《法制与社会》2013,(24):25-27,35
公证活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为保证公证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应当明确公证员的法律解释权,并通过提高公证员素质、保障公证独立性等方面促进公证员正确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0.
李静 《中国公证》2014,(3):66-67
正公证业务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定的变化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供给都可能导致某些公证业务,甚至是传统公证业务的流失。我们总是习惯将当事人的需求套入现有的公证业务模式中,如果能够找到现有的公证类型,则欣然办理;如果不能找到对应的公证类型,则避而远之。公证员在工作中,更多的是追求稳定,做好现有业务即可,而缺乏创新意识。提到工作上的创新,很多公证员都表示赞同,但是到具体的公证业务时,创新的难度就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造成了"只心动不行动"的局面。是什么力量在束缚着我们呢?是求稳求平的心理意识,是固步自封的固有思维,还是陈旧落后的知识水平?是来源于外部的压力,还  相似文献   

11.
12.
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15.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18.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19.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20.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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