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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振良 《山东审判》2004,20(3):76-78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依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 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则是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 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这两类案件分别由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所调整,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 差异。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王保礼刘德生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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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高树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裁判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裁判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诉讼是否...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地位不平等,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行政诉讼活动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各种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诉讼活动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基本的诉讼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它们相对独立,互不相关,各自依据不同的诉  相似文献   

5.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存在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双重交叉。第一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与专利权是否有效这一民事争议的交叉;第二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与同一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我国现行制度尚无法妥善解决这两重交叉的问题。笔者建议,第一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采用当事人诉讼制度一并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而第二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并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进行,在民事诉讼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主张该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遵循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起诉时,首先要判断争议是否属于行政争议,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一般情况下,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比较容易区分:私权争议以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为内容,行政争议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焦点。由此,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受案标准上较易判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争议的性质,并决定是作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理。  但在有些时候,提交到人民法院的争议的性质却较为模糊,往往要等到对争议的实体内容…  相似文献   

7.
法院在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都是过去或历史的事实,实质上是法官基于一切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则使历史的事实重新显现。有时由于证据资料不足,难免发生无法认定或者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的状态,使法律无从适用。行政诉讼主要目的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不  相似文献   

8.
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为了解决在办案中自觉不自觉地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状况,我们在审判中注重抓好解决由民事诉讼向行政诉讼程序的转变,改变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以尽快适应行政审判的需要.一、在诉讼目的上,由审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改变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直接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行政诉讼争议焦点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相似文献   

9.
<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规定,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和必然。本文试从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使同一诉讼程序包含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诉讼,一为行政诉讼,一为民事诉讼。首先,这两种诉讼发生于同一诉讼程序,不同于当事人分别依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和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后者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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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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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引起的争议纠纷。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行政职务行为是否正确、合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共同点是: (1)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  相似文献   

12.
浅议行政诉讼中对民事争议的附带与并案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0年3月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引发了讨论,出现了见仁见智的观点,但总括起来,却又是围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中心而进行的。迄今为止,理论界好像对我国应否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命题疏于论证,更没有对其性质进行过深入探讨;有趣的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却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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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中外法学》2023,(4):1100-1119
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解决是一个久病难医的问题。基于“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应走行政诉讼”的普遍理解,不动产登记争议大量进入行政诉讼渠道。然而,行政诉讼无法实质性解决相关争议,新《行政诉讼法》所肯定的“行民一并审理”也近乎虚设。登记行为的性质和诉讼途径的选择需要反思。在《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行为已褪去行政管制色彩,旨在公示公信。登记虽属广义上的行政行为,但不属于行政决定,传统行政决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再适合。实践中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实质均为物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再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解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是条错路,应当明确予以排除。登记行政诉讼仍有适用余地,但只适用于要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和赔偿违法登记造成的损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厘清争议性质,合理适用诉讼类型,行政诉讼不是解决行政登记争议的“万能钥匙”。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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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马凤鸣宋金林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该行政争议相关联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这种诉讼方式不同于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也不同于诉的客体或主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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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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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司法变更权。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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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对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等五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但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一并解决关联民事争议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实务中存在"迳行中止审理说"和"关联部分必要审查说"等不同的审理路径和裁判观点。上述两种观点又互有利弊,在个案的处理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权衡和判断,在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的同时,在现有审判条件下尊重司法规律,对行政权的行使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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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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