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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甘风险制度明确为独立的免责事由,对完善侵权免责事由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界依据受害人接受风险方式的不同将自甘风险划分为明示自甘风险和默示自甘风险.而明示自甘风险性面临着免责协议的挑战,默示自甘风险也与侵权规定中的与有过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从制度的法律原理和性质上界定其适用范围,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从而正确适用自甘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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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传统意义上过于宽泛的自甘风险制度如今已难以为继,在多数案件中不再具有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法律效果.但是,在文体活动领域,自甘风险依然有作为一项独立免责事由而存在的必要性.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等其他抗辩事由不同,其法理基础在于,基于特定的法政策考量,加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解释论上,还应当区分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自甘风险与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责任,明确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适用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此外,在实践中使用"自甘风险"一词时,应当秉持谨慎、克制的态度,仅用其指代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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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148-160
自甘风险的制度要义是尊重个人自主,而非损失分担和政策决定。受害人自愿性的认定在明示自甘风险之际,应采取主观标准;在默示自甘风险之时,首先探求主观意思,否则应采取客观标准。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将注重参考文体活动的规则或者可预见的方法,犯规并不意味构成过错。文体活动应进行类型化建构,排除低风险、单人项目。活动参与者需具备对特定风险的识别能力,不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者责任的分离设计并不意味着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由组织者承担。当组织者兼为参与者时,需要考虑受害人主体类别,进行妥当法律适用。理论及实务上盲目扩展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方法可能导致条文被滥用,法律规范价值丧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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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条创新地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遭受损害,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关于自甘风险的概念内涵与适用范围仍存在争议,需要对规范进行解释论研究。自甘风险重在审查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主客观四个构成要素,有别于受害人同意和过失相抵,与意外事件可以并存。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当然免除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应当继续审查致害人一般注意义务或风险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将各方过错加以综合比较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民法典虽将自甘风险限制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未明确排除类推适用,以往司法实践也已经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定共识,法官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权,将具有同质性的风险行为类推自甘风险制度,谨慎确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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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踢足球等体育运动属于典型的有风险的活动.参加此类活动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本栏目内容摘编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不一样的民法典漫画儿:典哥说典话家常》一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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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是我国民法典创设的一个特殊的风险分配场域。由于文体活动的风险喜好、娱乐社交等特性,在这一领域,风险的开启与控制、避免与分散、成本与收益、信赖保护等传统风险分配考量因素均已失灵。文体活动自甘冒险中参加者并无自己承担损失或免除对方责任的意思,不能基于受害参加者之自愿得出免责的结论。文体活动风险分配的决定性考量因素在于风险的固有性和共同性,在这一领域采取注意标准降低至避免无谓损害的风险分配路径更能反映其实质。文体活动注意标准的降低,在立法上表现为对重大过失负责,因此在司法裁量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也应结合具体文体活动,判断致害参加者是否尽到避免无谓损害的注意义务。对文体活动范围的扩张或者限制论,均未从文体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入手,具备这些特征风险的文体活动,即应纳入民法典第1176条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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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自担风险,是民法典于"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的新规则。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且仅适用于由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裁判时,不宜将自甘风险规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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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作为覆盖面较广的群众体育运动项目群,其固有的自然环境风险以及探险或体验探险的性质,使得人身安全某种程度被选择性忽视,但,发生事故后,责任划分往往又是纷争焦点.《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为此类活动的责任划分指明了一定的方向.但,该条款对自甘风险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具体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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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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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过失是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合称。法律条文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这里的管理既非经营管理又非行政管理。生效于20世纪30年代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航海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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