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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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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6,(12):57-57
法官: 李某于2006年1月1日,投保了一份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次性缴纳了全部的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其妻。—个月后,李某因车社祸死亡,保险公司如数赔付了5万元的保险金给李某之妻。李某的父母认为该5万元保险金是因李某死亡而产生的,属于遗产的范围,理应由所有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请问,该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此款属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编辑同志:  杨某受雇于某林场,该林场为杨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费50元,后从杨某的劳动报酬中扣出,并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杨某本人。在劳动过程中杨某因工死亡,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保险金1万元。杨某的父母与其妻  相似文献   

3.
顾建兵 《法庭内外》2012,(11):24-25
驾驶人因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继续开车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支公司)支付原告陆女士理赔款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4.
律师团信箱     
谁该继承这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读者来信(一)我和丈夫结婚3年多,无子女,去年年底我丈夫因疲劳驾驶货车翻沟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及财产保险金98000元。我公婆认为这些保险金都是他儿子的遗产,应和我平分,而我认为当初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是我,所以这些保险金应属我个人所有,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解答: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否指定受益人的区别,其是否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也需从两方面即是否指定受益人来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5.
袁楠 《法庭内外》2010,(5):32-33
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6.
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相似文献   

7.
杨少华 《山东审判》2005,21(2):115-117
[案情] 2001年11月25日,齐某之夫谢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交纳了50元保险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为谢某出具了保险费预收收据。同年12月3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正本并与保险费收据一并送给了齐某。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谢某,保险金受益人  相似文献   

8.
案例1 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经鉴定为右手小指末关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张某根据《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000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张某的伤残不符合上述比例  相似文献   

9.
案情2005年2月24日,原告张某通过被告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姚某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投保人及被保险  相似文献   

10.
通常情形下,实行定额保费的商业意外伤害险理赔时,被保险人职业风险保费越高,则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越低,但保险公司对职业风险级别未作说明和提示的另当别论。2011年12月1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职业风险上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错填的低风险职业级别,向原告王某全额赔偿残疾保险金7500元、医疗费5000元、住院津贴3600元。  相似文献   

11.
纪某夫妇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填写了《终身人寿保险单》,并预交了保险费,因两人尚未体检,故保险公司并未在其投保单上表明“同意承保”的意见.恰在此时,纪某夫妇出车祸身亡,他们投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欲知详情,请看《150万元终身寿险案审结后的思考》一文.  相似文献   

12.
彭颖  马峻 《中国律师》2010,(6):66-67
2007年底.被告人张某受王某等人邀请参与赌博,张某输去赌资4万余元。一年后,张某从朋友处听说王某与人赌博时“出千”(赌博时作弊)被抓,遂怀疑自己一年前赌博输钱系王某“出千”施诈所致.于是张某找来朋友陈某、李某等人,一起去王某家讨“说法”,要求王某退还“出千”作弊赢取的赌资3.5万元。由于王某拒不同意退还.张某就动手打了王某两耳光.并扬言如果王某不退还这3.5万元,就要砸烂王某的汽车、拆毁王某的房屋,还对王某进行人身威胁等。王某报案后不久,张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对张某的行为究竞该如何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8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相关工程中为个体包工头王某谋取利益。2004年到2008年的近5年间,王某借春节拜年之际向张某行贿,张某先后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8年6、7月份,张某因内心紧张,担心事发受到法律制裁,遂将20万元贿赂款一次性退还给王某。2009年春节,王某再次向张某行贿时,被张某拒绝。2010年3月案发。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简介 李某向王某购买了一批水泥预制板,2005年3月15日,王某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将预制板运送到李某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请工人下车堆放在李某指定地点。李某夫妇在现场指挥堆放。交货完后,王某向李某收取了货款。同年5月6日上午,李某同村小孩周某、张某、杨某、程某等人在搁置的预制板上攀爬玩耍,将堆放的预制板翻倒,压住周某的左脚,尔后,被同村村民救出,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726元。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 :某酒店原为王某承包经营。后王某将经营权转给张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间 ,酒店所有人与张某同时签订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张某因上述两份合同付给王某转让费10万元、付给酒店所有人首年承包费5万元。该15万元价格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酒店所有人认为自己有点吃亏 ,王某不应该取得10万元转让费 ,理由是王某无权处分酒店的资产及经营权 ,但又不愿直接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是酒店方和张某达成默契 ,以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宣布其与王某的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王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  相似文献   

16.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我国…  相似文献   

17.
隋超杰 《法制与社会》2013,(28):281-282
商业医疗费用保险通常附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而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在我国是归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中,人身需要医疗而财产不需要医疗,且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做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时,亦是将该险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应归属于人身保险中,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18.
袁霞 《人民调解》2012,(12):38-39
2009年开始,江苏省昆山市王某在李某的介绍下向张某购买大闸蟹,但蟹款始终没有结清,至2011年8月20日,王某结欠张某大闸蟹款共计12万元人民币。经张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11年8月20日写下一张欠条:“王某结欠张某蟹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此条会产生很多问题,让人无所适从。有这样一个案例:××年11月7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  相似文献   

20.
读者来信:我是内蒙古扎兰屯市某纸制品公司职工,2004年7月27日,被本公司总经理朱某借调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某修理部——老板张某承包的工地,从事高空管道拆除工作。因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和防护用品,导致我随同割下的管道一同从距离地面6米高处的地方摔了下来,造成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修理部张某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的总经理朱某10万元人民币作为我的治疗及伤残费,但这笔钱被朱某欺上瞒下据为己有,从中拿出了2万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余全部独吞。不仅如此,我在公司上班时,公司给我保了一个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受益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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