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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中国古代的法官错判了案件,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叫作“入人罪”;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作“出人罪”。根据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又可分为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和失入人罪、失出人罪。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的一位叫李离的法官,秉公执法,善于审理疑难案件。但有一次却将案件判错,枉杀了无辜。之后,他将自己拘禁于狱中,并请求晋文公判处他死刑。晋文公非常爱惜这位难得的人才,有意为他开脱,将责任推给下属官吏。但李离没有领受晋文公的宽恕之意,认为自己错杀无辜,“失刑…  相似文献   

2.
刘科 《人民检察》2022,(13):55-58
应在“有罪归为无罪”意义上使用出罪概念,即从刑法来看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依据刑事诉讼法上的酌定不起诉等规定而实现“无罪”。“有罪归为无罪”既具有法律依据,又具有法理、政策依据。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从犯或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或未遂犯,法益恢复行为,适用合规程序的涉案企业犯罪行为或认罪认罚行为,均可以“有罪归为无罪”。  相似文献   

3.
但书规定的行为,由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但书出罪既不同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是犯罪”型的出罪,也不同于具备不法和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已符合犯罪构成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归为无罪”型的出罪。判断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是否属于但书,应以但书出罪的性质为依据,以出罪事由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涵为标准,而不需考虑是否采取了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完善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剔除疑似的但书规范、规范真正的但书表述、拆分混杂的但书条款、增设必要的但书规定,从而建构多元化、开放性的但书出罪体系。  相似文献   

4.
试论“出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出罪"指司法定罪活动中把有罪归为无罪的情形。"出罪"的前提是有罪,而判断有罪与否是实体定罪问题,其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制原则,严格按标准定罪,就不可能存在实体法上的"出罪",只能在确认或承认有罪的基础上以诉讼措施"出罪"。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限制"入罪"的意义,但并没有"出罪"的功能。"疑罪从无"有实体的与程序的分别,但也不是"出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吕志兴 《政府法制》2012,(17):24-24
在中国古代,白战国时起即形成“以法治国”的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否则以“失刑罪”(处刑不当,有失轻重)、“不直罪”(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冈罪”(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先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对有些案情特殊的案件,如果严格依法论处,其结果会严重乖戾人情,致人心不服,积怨会引发新的事端。  相似文献   

6.
出入人罪,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对有罪者判无罪和重罪者轻判或无罪者判有罪和轻罪者重判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只打算就唐代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析。 (一)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责任 1.故入人罪的责任。唐律列举了司法官吏故入人罪的各类罪:“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故注云: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国家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及示导教令,而使词状乖异。称之类者,或虽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动;或非示导,而恐喝改词。情状既多,故云之类。”从其内容来看,十  相似文献   

7.
在湖北潜江,一位著名律师在为“强奸杀人犯”成功无罪辩护后,却因公开为自己打广告而违反行业纪律,招致“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身陷囹圄。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9.
从古至今,秉公执法公正断案的例子不胜枚举.“理有法,先刑则刑,先死则死”(语出汉·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说的是古代司法部门有自己的律令,错判刑就抵罪,错判死刑就应抵命.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错判了犯人的死刑,李把自己捆绑起来,以抵死罪.文公说:“官有大小,职责不同,罪有轻重,这是下属人员处理错了,不是你的错.”李离仍不肯原谅自己,说:“司法部门有自己的法令,错判刑就应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徇私枉法罪罪状的设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该罪状中“有罪的人”一词明显使用不准确。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相似文献   

11.
按照无罪推定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说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含义和价值,且具有例外性、义务性、必要性、有限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9)
各种刑法学教材对徇私枉法罪的解释几乎都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刑法追究,或者包庇有罪的人而使他逃避刑事追究”,这些理论虽然承认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往往将其解释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从而在客观上将“徇私枉法罪”的外延,人为地缩小到“刑事上的徇私枉法罪”范围内。这种理论有悖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有悖于为政清廉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同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严重徇私舞弊、亵渎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13.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结石宝宝”之父郭利无罪终审判决当天,郭利穿着红色冲锋衣,微笑着和国徽一起合影,他说自己“很平静”. 这份无罪判决,将人们的视线再度拉回9年前那场被称为我国奶业灭顶之灾的三聚氰胺事件中. 意外被判“敲诈勒索”罪 在发生于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中,郭利的女儿是众多受害“结石宝宝”之一.除了女儿“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的身体损伤外,郭利的命运也因此发生逆转.  相似文献   

14.
杜军 《经济与法》2002,(8):27-27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第310条又规定了“包庇罪”,有人对这两项罪提出了疑问(1)对前罪,它是否有规定的必要?(2)对后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乃是基于如下认识: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知道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他心里面知道他为之辩护的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相似文献   

15.
聂树斌案复查再审的艰难并非理论偏误所致,但是为迎合司法实践提出所谓的聂树斌有罪和无罪“四六开”的概率论解释,反倒成为聂案各方各取所需的借口.通过“无证据”概念的引入,案件事实论证的成立与否可以转化为有、无证据的真相判断.对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的已决案件,即便是因为真凶出现的偶然情形被认为的是错案,亦需要重新审视曾经的“证据”,这并非是以一个糟糕的论证代替另一个劣质的论证,而是要深入到糟糕的论证细节之中,将曾经的不确实、不充分的、非法获取需要排除乃至虚假和捏造的“旧证据”还原为“无证据”,同时运用“新证据”把“旧证据”证伪为“无证据”,才能跳脱所谓的既有罪又无罪的概率论陷阱.  相似文献   

16.
夏凉 《中国检察官》2021,(18):23-27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增多,同时还牵连出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化设置;同时对一定程度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制作、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成罪。对于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所涉及的处置公民个人信息的电信、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立的帮助犯理论,视具体情况分析处置,一般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无罪过或过失(无罪)、间接故意(不起诉)与直接故意(定罪处罚)三种情形。网络电信诈骗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简论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几个问题宋勇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种财产型犯罪,军事司法机关一般把该罪与盗窃罪称为“两盗”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内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18.
“非正式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主体初探罗江梅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七种犯...  相似文献   

19.
民事审判中的徇私舞弊罪问题程合红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询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在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  相似文献   

20.
王磊 《法庭内外》2006,(7):48-49
斌,取文武全才之意。北京东城区法院民三庭姜在斌法官与他的名字一样.文可以理服人.武可以法断案.在审理案件时刚柔并济.被人称为“文武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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