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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有逻辑本位。刑法的历史是刑罚的历史,刑法的产生基于刑罚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刑罚。所以,刑法的本位应当是刑罚。在刑法的体系构建中抛弃刑罚要素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和混乱。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刑罚观为价值指引,以刑罚概念为逻辑起点,用刑罚来约束和解释犯罪内涵,反对有罪无刑。刑法的扩张必须基于刑罚的必要扩张。只有坚持刑罚本位,才能塑造刑法的独特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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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重新审视和正确把握刑法的社会定位。依法治国要始终强调和坚守刑法的法律属性、保障法地位及其限制国家刑罚权非理性发动、倒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支撑。聚焦当前的刑法定位偏差现象,国权主义刑法观根深蒂固,过度、情绪化立法挥之不去,司法入罪化重刑化色彩浓厚,亟需树立民权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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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国际化视野下的我国刑法理念更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犯罪、刑罚等基本问题的理性认知,它具有中介外化功能、预测功能、批判功能与导引功能。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型国家,实现刑法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就是刑法的国际化,这不仅包括制度层面上刑法规范的国际化,还包括精神层面上刑法理念的国际化。刑法性质观、刑法机能观、刑法作用观、刑法理性观、犯罪观与刑罚观等理念的更新,是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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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教科书里所介绍的刑法研究方法并不充分,需要方法论创新并借助一些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研究方法。刑法研究中尤其应当重视运用以下五种重要的立场方法:一是坚持民权主义刑法观;二是采取保守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立场;三是系统运用刑事政策学原理的研究方法;四是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学原理的研究方法;五是系统化论证与精细化推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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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与观念指的是公民对于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等基本问题的基于理性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实现刑法理念的现代化以及国际化,这个过程不仅包含了制度上理念规范国际化,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层面上的国际化。我国刑法的性质观、作用观、理性观以及刑罚观等的更新,是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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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一直偏重于刑法规范的法治化,而忽视了与之相应的刑法理念的法治化,使得传统刑法理念仍依着惯性持久地存在,并深刻影响乃至困挠着我国当代的刑事法治建设。为此,我国应当致力于破除传统刑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观、刑法谦抑观、社会防卫观、刑法理性观等现代刑法理念,并以此指导开展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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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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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观应从规则主义适度转向人本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都存在着规则主义与人本主义两种不同的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坚持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依赖刑法的确定性、强调探寻立法者的原意、注重抽象人权的保护而忽视现实人权的保障、缺乏对违法犯罪者的人文关怀等。而坚持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则有利于明确刑法解释的目标与出发点、确立人权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等。因此,我国的刑法解释观应从规则主义适度转向人本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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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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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在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刑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它直接传承着宪法中所蕴涵的基础精神.因此,宪法的价值、精神以及理念的变化会对刑法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本文主要分析了宪法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权刑法的发展,阐述了在当前形势下,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在嬗变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了具体分析,进一步体现了宪法发展与刑法理念更新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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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防止立法者的恣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稍有不慎,被刑法惩罚的人将会遭受难以名状的痛楚。但是现实却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根本上无法阻止立法者恣意,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这是刑法体系性标准的缺失所致。为此,我们必须确定一个概念来作为刑法的基础概念存在,而法益则是这一刑法本位的最宜选择。本文尝试着将刑法以法益为本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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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刑法观问题,目前存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消极主义刑法观与折衷主义刑法观的争论。从认识结构出发,刑法观关涉人、刑法、社会三者之间形成的人与刑法、刑法与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的三重关系,刑法观是不同个体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偏好、不同的对象设定及与刑法的不同关系形态作出的解释选择,因此各种刑法观之间并无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刑法观的选择要受客观外在的社会发展状况与刑法本质属性的限制,积极主义刑法观和消极主义刑法观忽视了客观外在条件的限制,而折衷主义刑法观则缺乏以社会基本价值共识作为思考的必要前提。因此,刑法观的选择需要在达成社会最低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社会发展状况和刑法本质属性的外在限制,进而在主观价值取向与客观外在条件之间取得平衡。以刑法谦抑为基本价值共识,以类型化思考为主要路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选择综合刑法观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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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其学术标签虽似对立,其自我证立的思想资源却是共享的,二者都是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交织下展开的。而在两种刑法观的历史论辩中,双方最终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辩导向实践理性。如果说形式,里性致力于寻求法律的确定性,实质理性渴求于彰显法律的灵活性,那么,实践理性则倾心于构建法律的适应性。以“适应性”理论来检视两种刑法观的学术论争,我们会发现,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真正的分歧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坚持刑法的形式要求,而在于对“形式”的具体判定。求同存异之下,“适应性”理论似乎能够解释两种刑法观共同的努力与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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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高速发展,我国传统的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理念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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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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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立法践行的积极刑法观,有社会根据、政策根据和民意认同。从技术层面看,积极刑法观是通过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之构成要素实现的,且以无实害结果犯罪的面相呈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践行积极刑法观的立法,且以行为犯、危险犯和情节犯等面相回应社会之需,并以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军事利益等集体法益为重。与消极刑法观相比,积极刑法观的实质是朝向未来的预防理念。积极刑法观引领的刑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范式,但以传统刑法理论批评积极刑法观,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一定违反了法治原则。相反,其映照出了传统刑法的内卷化迹象。应理性看待积极刑法观,其以预防正义为基础,并通过对刑法功能的转变、扩张集体法益和把新权益纳入管辖范畴等方式去内卷化。但基于刑法双面刃特征,积极刑法观应把限制入罪的行为范畴和高概率因果关系作为最低的实践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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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泛滥,犯罪形式也呈现新的发展特点.为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力度,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刑法立法工作.随着反恐怖斗争的深入开展,外国刑法立法体现了由偏重经验立法向偏重超前立法的转变;由偏重客观主义向偏重主观主义的转变;由偏重政治刑法观向偏重社会刑法观的转变;由偏重人权保障向偏重社会保护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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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刑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补充权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护观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以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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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90-98
刑法禁止令已在我国《刑法》第38条和第72条中得以规定,但禁止令的性质并未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准确界定,司法实践和学界对禁止令性质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规范和本体的维度考察,刑法禁止令有别于刑罚、保安处分、行政制裁措施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刑法禁止令制度创设的目的和刑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对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界定应回归到犯罪预防本位,并在预防本位下将其界定为一种限制性的犯罪矫治和预防措施.在预防本位下,人权保障机能、必要性审查、假释中的适用是刑法禁止令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