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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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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应经集体决定而未经过集体决定,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非借贷公款行为。  相似文献   

3.
“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含义及地位问题 ,历来为学界和实务部门争论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 ,不仅有利于集中刑法打击的重点 ,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而且对于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统一执法都是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例 ,从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出发 ,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相似文献   

4.
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5.
1998年颂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高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故意如何、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一律认定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属营利活动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故意,在主观上无营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也没有得利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有那些主观上为了获取利息等个人利益的才能视为进行营利活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  相似文献   

7.
“挪而未用”案件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双重的行为,即“挪”和“用”。对符合条件的既“挪”且“用”的案件,以犯罪既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挪而未用”案件如何定性却存在诸多争议。一、挪而未用案件定性的观点争议“挪而未用”是指行为人将公款从原单位挪出,案发时尚未对其进行花费使用。对于“挪而未用”行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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