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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世界经济发展的特点是 :总体走势继续看好 ,稳定度提高 ;以信息、通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将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 ;世界经济由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 ,经济形态日趋知识化、高科技化 ;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 ,进一步推动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但南北差距拉大 ;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趋势更加明显 ,进一步推动世界经济的多极化 ;经济制度一体化、规范化程度提高 ,国际经济协调机制的作用将大大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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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与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国面向21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其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在于法制建设。本文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状况,论述了西部大开发对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影响与要求,讨论了新形势下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主要思路。作者认为,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应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和完善法制监督则是当前和今后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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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警察行政监察制度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英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3):106-110
美国各地警方在推行廉政建设、遏制违法违纪特别是腐败行为的对策上有共同性 ,主要表现在注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注重严格执行法纪、注重全面监督、注重高薪养廉等方面。与之相比 ,我国的警察监察制度既有优势 ,又有薄弱环节。中美两国的警察行政监察制度和对策具有互补性 ,我们从美国警察的行政监察战略和措施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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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分析研究西部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国际先进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提出了通过大力普及和发展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开发和利用好人力资源,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教育赶超战略”。同时指出,实施好教育赶超战略,是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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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区,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生产、生活和传统文化习俗.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会因为文化差异而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仅靠统一的国家大法来解决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靠新的、有针对性的民族地方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来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和有序进行.所以,民族地方法制建设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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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税收的支持。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因此,要使西部地区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就必须调整现行部分税收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制度创新,如制定限制性税收政策和试行生态税收制度,形成完整的区域性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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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征服海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双方航行的背景、目的不一样,从而结局也不一样,随着葡人东来后贸易活动的开展,大批传教士借助往来于欧亚的大帆船,奔走于东西方之间,充当了传教骨干和文化使者,促进了中西文化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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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是新时代民族问题研究的重点,学界的大部分研究集中在内涵、特征、理论来源、实践路径等理论研究。部分聚焦实践研究的学者,大多探讨国内各民族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中越边境地区的归难侨,运用参与观察法与访谈法搜集云南河口县归难侨安置社区的资料,以归难侨回归中国后的生活为考察重点,探讨经历跨国移民的归难侨是如何成为中国公民,且与其他群体相互交融,一步一步在日常生活中实践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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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媒体发展到个人媒体,高校共青团建设在新媒体场域下面临着信息传播模式突破了时空限制、进入数字化生存、传播的即时交互性和分众化等的冲击.要实现思想性的主导、组织性的主体和服务性的核心三个向度的时代担当,高校共青团的建设路径选择上就务求对接新形势转变理念,构建新媒体信息平台,强化引导,整合资源,综合运用新媒体载体,提高媒介素养和影响力等方面提高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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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村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容易增加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使之在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中.通过考察台湾地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大陆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进行对比与分析,从而为我国大陆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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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3):44-47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使农民工辛苦的血汗钱化为泡影,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社会影响恶劣,亟需解决。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下,农民工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有间接联系的发包方、工程总承包方主张支付工资请求权,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这一切源自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合同相对性就表现在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最重要的是责任的相对性,但是我国不乏有突破这一原则的立法例。将这些突破归结到一点,可以发现突破点就在于满足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需要,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实现实质的正义,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落实到实处,将发包方和工程总承包方纳入到责任体系,以切实解决我国这一关乎民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