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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上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就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机关及执行方式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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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热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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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诉法将监视居住主要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确认了监视居住的原则、适用条件、批准程序、执行地点等规定,但该制度仍存在功能定位模糊、立法任意性过大、制度设计缺乏致密性及合理救济等不足。从立法的层面上讲,法律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再次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审查和决定制度、监视居住侵权救济制度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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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诉法所设计的监视居住可分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所监视居住,两者之间在执行地点、限制性强度、程序要求、适用阶段、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具有替代性、补充性、选择性、准羁押性、非调和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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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成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以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益的法律监督方式、程序、途径等。 相似文献
6.
捕后羁押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正确的使用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平社会的建立。如果滥用逮捕羁押制度则可能会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捕后羁必要性的审查规定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解决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我国的捕后羁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笔者将分析逮捕后羁押审查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捕后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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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我国开始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一些完善我国书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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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其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减少羁押,另一方面又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和滥用;由于没有专门的场所,使得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权益难以保障;监所监督权得不到保障,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差;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因此,应该从规范适用范围,建造专门的执行场所,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完善相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