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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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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宏振 《法制博览》2013,(7):95-96,81
资本充足是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但瑕疵出资引起的一系列纠纷,不仅危及公司运营,也容易侵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以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的内涵为逻辑起点,首先论证了瑕疵出资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哪些具体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以及限制的程度。最后,探讨瑕疵出资人股东权利受限后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涉及补足出资前的股权转让、补足出资后的权利恢复问题及不能补足时的除名制度。  相似文献   

2.
赵新辰 《法制博览》2023,(16):92-94
本文认为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进行通知、公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极可能会被认定为瑕疵减资。一旦被认定为瑕疵减资,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仅是形式减资,没有实际收回减资款,则公司未因减资而降低债务清偿能力,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非因股东瑕疵减资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因瑕疵减资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法律为公司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不符合要求,其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文从股东瑕疵出资对债权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4.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公司法理论研究上对此又不够深入,实践中公司法运作也不够规范,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限制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无效没有明确,产生了比旧《公司法》更为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试通过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的思路和做法,来探讨该行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6.
孔非凡 《法制博览》2013,(10):79+78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八条首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权,填补了因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全资时公司及其他出资股东权益如何救济的法律空白。解释三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均仍欠缺更为深入细致的解读。对其性质、风险的分析必要而紧迫。  相似文献   

7.
林奕 《法制博览》2022,(12):93-95
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关键,是公司能够长期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就出资的履行享有期限利益,为平衡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发起人及股东责任范围延伸至债权人.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相似文献   

8.
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活跃,市场经济的繁荣,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规定公司股东未至出资时间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即当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认缴时间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其时间未至的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空壳公司在没有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以其出资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来清偿公司债务,导致与公司正常交易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事实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救济程序。本文尝试从债权人角度,探索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不同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9.
曹维维 《法制博览》2023,(17):102-10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之后,实践中大量出现公司在对外欠付债务中股东转让出资未到期股权的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扩充现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引入公司同意权等,但都不能很好解决问题。建议立法确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优先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但也不能过分保护,具体应当借鉴德国立法,通过层层补充、依次担责,其余股东兜底的模式,实现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0.
张夏  邓大云 《法制博览》2013,(10):20-22
债权自身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债权实现具有较大的或然性风险,债权出资形式成为引发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重要来源。打破公司出资形式的禁锢,将视角由公司出资前期控制转向后期监控,以开放性的态度接纳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作为合法的出资形式在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从债权出资人瑕疵责任的担保、验资程序的完善方面提出合理化的风险防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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