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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人权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1)
文章阐明少数人权利的概念,权利的保护,权利的未来,并以为全面充分保障少数人权利,是实现人类社会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之最终目标的主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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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以合同债权请求权为核心、以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群为对造构成的合同权利规范体系。合同案件的推理与分析实质是按照合同权利的逻辑构造关系递进展开的,本文将其概括为合同案件分析的五个步骤。在这五个步骤的安排下,我们得以对合同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实和权利关系进行全面周到地审查,这是实现交易秩序和法治的思维形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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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权利的逻辑构成的研究是随着权利研究和权利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和发展的.首先,概括了自己关于权利的逻辑构成的观点,即权利由主体、利益、行为和正当性四要件构成,继而指出这一观点合理性的基础并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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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养老权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法学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是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考察养老权的生成与制度化,探讨养老权的权利属性。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与公民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养老权属于宪法性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利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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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观是任何法律思维都无法摆脱的根本构思。权利观的核心是权利的本质。围绕“意思”范畴展开的权利意志论,与以利益作为权利的本质的学说,更能突出权利所应具有的主体性、普遍性及防御性。权利的主体性体现在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支配以及主体之间的平等;权利的普遍性则说明权利应当来自普遍意志并以形式理性表现;而权利的防御性则反映出从权利意志论的角度最有助于防范公权力对于权利的干预。以普遍意志为根本的权利观就不仅于民法学具有意义,更于中国法制的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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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的思维方式与有中国特色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蕴含实践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理论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所蕴含的实践的思维方式对于当代中国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一思维方式不仅决定着马克思学说的理论性质,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基本立场和原则。实践的思维方式对马克思和当代中国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具有内在的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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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之一,其权力属性最终要从检察机关的本身性质和地位来考虑。量刑建议权的属性决定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公诉权的完整实施,如何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从而更加正确、有效的促进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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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未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与国际公约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 ,事实上 ,思想自由权载入我国宪法完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应当以思想自由权入宪构想为契机 ,顺应“中国走向宪政之路”的美好愿望 ,建立起中国的思想自由权宪政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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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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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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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作为社会性权利,既是契约自由的表现,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它的优先权属性。劳动报酬优先权具有一般特定债权的优先权特征和社会权法定性特征。我国立法特别是劳动法应确立劳动报酬权优先实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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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