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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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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组建问题是一个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建的问题。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建意味着:在法律观念上,应认识到企业集团是一个矛盾的集合,它是已经形成支配与从属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在企业集团的构建上,应注重运用资本参与机制,并通过企业购并作为其实现手段;在企业集团的立法问题上,应立足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法的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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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与反垄断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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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万昱企业集团起步于1978年,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奋斗发展。成为注册资本超过亿元.拥有6个分公司和近200名员工、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多元化集团式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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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问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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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旗舰",现代企业集团讲求效率、追求利润、积极竞争、资本增值动机强烈,追求经济规模,已成为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和形成企业集团相关的法律体系,有关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定不系统,只是分散地、零星地分布于一些规章当中,甚至一些主要方面还是空白。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企业集团的治理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提供其治理水平作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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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中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天习 《河北法学》2003,21(1):20-23
对企业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与当前我国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战略并不矛盾 ,要正确认识企业集团与规模经济和反垄断的关系 ,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注意企业集团反垄断法规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借鉴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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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 《现代法学》2000,22(4):70-73
作者认为 ,为了实现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地对企业集团进行系统立法 ,而不是单一立法 ;另一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借鉴德国的模式 ,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集团组织法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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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瑜 《中外法学》1997,(3):100-103
<正>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全民财产在数量上的宠大性,种类上的复杂性和分布上的分散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性和艰难性。本文试图从发展企业集团的思路,探讨国有企业改组的方向,以期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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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越 《法律科学》2001,(2):113-128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不是民事主体。相反 ,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 ,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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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已经有很长时间,并频繁出现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但我国法学界一般并不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作概念上的区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既存在量的差异,又存在质的区别.其量的差异表现为:关联企业是两个企业组成的一组企业,企业集团是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一群企业;其质的区别表现在:关联企业有股权、契约、身份三种纽带,企业集团仅有股权一种纽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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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与少数股东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河北法学》2003,21(6):24-30
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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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调整企业集团的规范,多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零散,并且权威性也不够,其中的一些规章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在适用中也没有可操作性,尚不能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立法的滞后使人们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有人把企业集团混同于联营,认为《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体的三种规定,是分析企业集团的主要依据。有人认为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企业或联合式,则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合同式,则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把企业集团视为法人,则会产生“两级法人”之说,此说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精神,导致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责任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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