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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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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山西政报》2010,(1):11-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3.
<正>鲁政办字[2014]59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市,请认真抓好落实。一、指标分解的依据(一)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及2013年各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情况分解下达。(二)各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相似文献   

4.
国办发〔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三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二、…  相似文献   

6.
《内蒙古政报》2011,(17):10-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  相似文献   

7.
豫政办〔2006〕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  相似文献   

8.
<正>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相似文献   

9.
正甘政办发[2018]123号2018年7月2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13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10.
《山西政报》2007,(20):25-3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桂政办发[201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2月20日至2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市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桂  相似文献   

12.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0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3.
正渝府办发[2018]6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  相似文献   

14.
正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2018年1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15.
甬政办发(200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力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地200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宁政办发[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2018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7.
《江西政报》2007,(3):32-3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通知》(文社图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8.
<正>甬政办发[2019]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7月16日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9.
《江西政报》2006,(24):1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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