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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瑞明 《党史博采(理论)》2009,(9)
意思自治、缔约自由是经济交往中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主体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合同订立阶段,根据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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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慧忠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06,(4):15-16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对于实现法的正义性,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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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三条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总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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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交易手段倍受青睐。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不仅要保护其合同阶段,要求当事人正确、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且要保护先合同阶段,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诚实坦白、公平守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已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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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格斯说:“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互不信任,以及为这种互不信任辩护,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这就是商业的本性所带来的弊端,而作为法律就是要规范这些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合同的履行和预防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把诚实信用等必要的道德规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纵观当今世界,从契约法发展起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成现代各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我们找不出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历史悠久,且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帝王原则”,是我国民法、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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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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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双务合同中为保护先履行一方信赖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合同的正义。不论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界所持观点来看,其适用条件都有放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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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合同法》规定了利他合同法律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对此进行探讨研究,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利他合同的概述、意义及构成要件(一)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合同另一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依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称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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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解除权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情形。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都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律予以确认即可。而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情由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或者强制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直接享有解除合同的一项权利。在各国法律普遍认定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原则下,公正、完善地确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历来是各国立法的目标;而正确理解并加以实践更是法律工作者孜孜不倦的追求。因而,深入探求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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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合同法的主旨。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规定中,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这里仅就新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一个简单的论述。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这种合意一旦完成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拘束。从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自由协商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的行为。这种自由协商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这也是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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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33(6):86-87
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在于二者司法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功能不同、适用的场合不同。有关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则既不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导致合同能够履行,但履行后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适用不可抗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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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条款的选择,是涉外经济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争议的重点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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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5,3(5):35-38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均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危险的场合,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自我保护方法,但预期违约在适用条件、主体范围、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可以涵盖大陆法上之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不安抗辩权不能解决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更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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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企业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正处理企业转让纠纷案件的关键一环.由于这种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确认一份企业转让合同无效,意味着宣告一项交易的失败,不仅使企业的改制工作要从头开始,造成财产和机会的浪费,而且由于标的特殊性和关联性,很可能使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同时,还会造成社会震动.因此应慎重对待合同效力,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