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对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是提高地方政府立法质量,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从地方政府立法的角度,通过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构建我国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两个方面的分析与阐述,提出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2.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对为什么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置疑与模糊认识。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解决其为什么设立的问题,这是法律制度确立的理论原点与逻辑起点。本文从法的特性、地方立法运行机制的缺陷、当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多角度多层面深入阐释了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及紧迫性,以期促进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评估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基于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经验的总结和借鉴,可以解析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核心特征在于预测性,目标是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立法评估有多种主体模式,同样,通过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总结,探索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模式。地方立法前评估应该坚持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参与效果,形成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治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为检验立法实效、提升立法质量,近年来立法后评估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专业的第三方开始逐步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并扮演重要角色,律师事务所即其中之一。专业机构的参与既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现,亦是提升立法质量、保证良法之治的重大创新举措。本文通过分析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对《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透视律师事务所在推动地方立法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总结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经验。  相似文献   

5.
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6.
立法的合理性评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的"合理性评估"包括三个方面的评估:即法作为社会规范选择的合理性;立法权、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的合理性;法律绩效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行政立法责任在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一块"灰色地带",因而在责任的归结上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甚至出现许多行政立法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之间有着彼此互动的关系,行政立法后评估结论会直接影响与制约行政立法责任的认定,同时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进行,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并使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8.
立法后评估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利于减少制定成本高、实施成本高、监督成本高和社会效益差的“劣法”。杜绝搞形象工程式的无任何实际意义的“观赏性立法”。笔者认为立法后评估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中的合法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今地方行政立法的后评估既包含实效性分析,也包含了合法性评价。然而,合法性评价与合法性审查属不同的概念而不能简单移植。鉴于行政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应在制定和实施阶段得以解决以及合法性评价在后评估中有被异化的可能,参考国外的实践并出于维护法制稳定的理念,可以认定合法性评价在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中的非必然性。  相似文献   

10.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中央和地方优化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但对于评估工作的启动环节,法律规定与评估实践将启动权交由行政机关一方独享,严重忽视了公众参与的作用。确立公众对于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启动权有着现实的实践需要和深刻的理论基础。要在借鉴与参考国外对于公众启动权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启动权制度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1.
《海南人大》2007,(1):23-24
通过上海首次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地方立法要正确把握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以《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例,1991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由规划局、房地局和文管委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各司其职进行管理的体制。2002年,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考虑到《文物保护法》正在修订,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经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实施,不适用条例。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保护条例》维持了市政府议案中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保护条例》通过后三个月,《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该法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相似文献   

12.
法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民主程度不足、立法监督滞后、立法主体素质不高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立法工作存在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今后应从转变立法观念、推进立法民主、开展立法后评估、注重修立并重等方面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但在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空间性和冲突性是完善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4.
同志们: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为了了解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这是省四届人大换届以来,  相似文献   

15.
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事项范围及对行政行为设定权方面,都存在空间过于狭小的问题,已造成地方治理所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立法特色难以体现、抄袭上位法现象严重、细化成为多余等现实困境。必须从解决地方治理对法治规范需要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等初衷出发,努力释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对立法事项的范围要全面扩展;对行政行为设定的立法空间要采取分类设置,通过一事一授权和精准授权方式实现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要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释放地方立法空间。同时,对立法权空间释放后的各种担心,要从理论上作出分析和解释,以扫清赋权中的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涉外法律体系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之间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应从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立法中有关数量的限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规范立法权限、增强透明度等方面 ,对我国外资立法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7.
立法评估:一种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评估指以特定的方式方法对立法效果的分析和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法律实施和立法质量情况。立法评估的标准主要有效力、实效、效益三种。立法效果的工具、方法和技术则因每种情况的特性、被考虑的具体标准、意义、结果的条理性和可靠性程度而变化。立法评估制度化成为一种趋势,制度化的形式主要包括程序措施和组织措施。立法评估在方法和实践上亦有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18.
第三方评估立法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我国的第三方评估立法机制。这一提法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应确定范围和性质:行政立法评估、行政立法前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和重要立法事项的评估。通过对国内该机制的实践情况、成效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拓展第三方评估主体类型,培育第三方评估市场;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建立第三方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验收与成果的运用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法治目标之一的“有法可依”基本实现。法律制定之后的另一项任务即是对立法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跟踪评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所运用的方法是否正当、科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结论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对福建涉台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本文试着对今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努力方向进行了一些探讨,提出今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应适时启动闽台关系综合性立法,深化、完善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充实、强化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探索、创制文化领域方面的立法,落实、加强政治领域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强闽台两地人员往来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