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正一、制定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亦增加了行政处罚事项,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有必要对2016年制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甬人社发[2016]59号)进行修订,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5甬人社发(2019) 4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现将《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甬人社发[2018] 12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3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4.
正甬人社发[2019]4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4甬人社发(2019) 3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 42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6.
<正>甬人社发〔2014〕17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相似文献   

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4甬人社发[2021] 1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9] 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  相似文献   

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4甬人社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为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制定了《宁波市工伤预防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甬人社发[2018] 12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的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2甬人社发[2019]9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相似文献   

1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3甬人社发(2021) 11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  相似文献   

1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1甬人社发[2019] 26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四区一岛"人力社保、经信、财政、商务、税务部门: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 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23号),以及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  相似文献   

1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6甬人社发[2019]4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8甬人社发[2018) 14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农办(老区办),"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 5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9甬人社发(2019)5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等主体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现将《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0甬人社发[2019]8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351件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相似文献   

1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8甬人社办发(2019) 4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3甬人社发[2019]10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甬人社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3号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  相似文献   

20.
<正>甬人社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8号),现就我市2014年度(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