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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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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正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与《管理办法》有关的政策问题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意义市经信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执行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21]67号)文件精神,建立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效能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3.
正甬经信办[2016]60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3月21日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积极推进宁波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特色鲜明的现代工业体系,扎实推进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  相似文献   

4.
<正>甬人社发[2014]153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4年11月18日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正GZ0320210046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穗工信规字[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相似文献   

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8-2020-0002甬市监标[2020] 13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市标技委在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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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2-2021-0003甬财综[2021] 28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19日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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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体[2016]137号各市级体育社团:《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体育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苏工信规〔2023〕4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现将《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5月17日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江苏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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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3-2019-0006甬经信转升[2019] 118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绿色制造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穗工信规字[2019]6号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反映。  相似文献   

12.
正甬经信服新[2021]48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宁波市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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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信部原[2017]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1月10日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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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贸局消[2014]2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贸易局2014年1月1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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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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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贸局消[2014]2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贸易局2014年1月1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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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工强办[201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30日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的精神和要求,深入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和规范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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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市监商标[2021]168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正>甬政发[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21日宁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2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3-2019-0003甬自然资规规[2019] 3号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规范群测群防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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