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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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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2.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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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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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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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同时是否具备这一要件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的重要标志。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本文将在这方面做一探讨。为了便于司法操作,明确“归个人使用”的法律含义,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曾对此作过三个法律解释。一、1998年和2001年有关司法解释评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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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不同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它并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他单位”不应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私有与公有之别,其外延应该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单位;该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第384条挪用行为和“归个人使用”的修改,有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之规定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9.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两高”《解答》对此解释说,“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对这里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笔者小有想法,特提出,大家共同商议.笔者认为,“三个月”即认定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时间下限,也就是最短时限(这里不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性活动两种情况),而没有规定时间上限.《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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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高利贷问题”是个笼统的提法,在适用时感到有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有些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处理的。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放高利贷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应当以贪污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规定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挪用公款放高利贷的应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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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不科学何建芳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我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从起初把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看作是重合关系,到现在认为两者间有交叉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反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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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金建文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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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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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1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笔者认为 ,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理论上、实践中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第一 ,对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一致。首先 ,根据刑法第 3 0条的规定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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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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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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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中的“营利活动”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必须经营获利,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也有的认为挪用公款后不论获利或亏损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请问: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营利活动”?广西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梁燕梁燕同志: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营”是指谋求或者经营、管理;“营利”是指谋求利润。法学理论更进一步地认为,“营利”,是指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有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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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多次挪用公款规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之一,使多次挪用公款这一犯罪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这一规定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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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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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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