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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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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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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实行"四化"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近年来,紫阳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对任命干部监督实行"四化",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的监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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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人大:监督实效"回头望"在紫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对201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回头望"。会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尹正涛作了《关于县人民政府落实县人大常委会2010年审议意见情况的报  相似文献   

3.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如若任命书不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只签署人大常委会主任姓名的作法欠妥.原因如下: 一是从《宪法》的授权分析,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一项集体决策行为.因为《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说明了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对象、方式和范围.  相似文献   

4.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行使好任免权,对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往往是重任命、轻免职,尤其是不够重视  相似文献   

5.
权,源自于民;责,服务于民。作为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履职状况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否经得起群众的民意检验,是否依法履职、认真履职、科学履职,南郑县人大结合贯彻实施监督法,探索出了一条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监督的新路子,进行了干部任后履职监督的首次尝试。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有益补充,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免职权和撤职权并不冲突。从人大视角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存在试用期。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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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2013,(9):54-55
鸡泽县人大组织代表评议垂直管理部门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鸡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试行办法》,组织140名县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本级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免本级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权力,简称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上述有关规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强化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大的依法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活动,促进审判工作。从本市地方各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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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制定了《关于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范任免程序,严格实行任前、任中、任后全程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任前“双考”——确保“达标”.实行任前考察,完善知情机制.把好干部任命关口,知情是基础,条件要“达标”.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努力实现党委组织推荐与人大依法任命有机结合,在机制上实现了两个同步:一是同步参与,县委研究干部人事方案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充分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发表建议,积极参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相似文献   

12.
浅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对此心存疑虑,担心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笔者以为.问题不在于人大能否对司法工作及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而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实现人大监督方式的法治化。 一、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及其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到与个案监督权相关的…  相似文献   

13.
"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是第一要事."怎样使招商引资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紫阳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新一届人大履职的"第一把火",以此吸引更多的"金凤凰"落户紫阳,为紫阳追赶超越发展注入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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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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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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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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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卫生执法监督的概念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督促及纠正的总称。它是促进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实施食品卫生法规的保障。二、食品卫生执法监督的形式1、从执法机构隶属关系来看,有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2、从监督的顺序来看,有自上而下的监督、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及横向监督。3、从法律效力来看,有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行政诉讼;也有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舆论监督。三、食品卫生执法监督的主体与内容1、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1986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第39条第9项之规定,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主要是:听取政府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关  相似文献   

19.
张剑虹 《江淮法治》2009,(23):39-39
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个别调整,对一些职务地方人大常委可以“个别任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任免”却存在着随意扩大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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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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