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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监督(一)监督的意义这里所谓的监督是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行政处罚是一项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权力,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这项权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力能否正确行使,除了权力行使者的主观因素外,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完整、严密、合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当然也不能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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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但是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是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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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或认可公民的私权利,使公民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使以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为限度。相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国家的公权力显然更强大和更权威,而且更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有滥用权力、超越权力、权力腐败等不良倾向。因此,法治社会需要设置有效机制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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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公务员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其鲜明特点之一是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和反映机关的形象。权力的运行规律表明,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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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预算监督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其代表全体国民制约政府财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现实中,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力在诸多环节都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存在被架空、被虚化等问题,这与人大在预算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极不相符.本文旨在从深层次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寻逐步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实权化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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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预算监督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其代表全体国民制约政府财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现实中,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力在诸多环节都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存在被架空、被虚化等问题,这与人大在预算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极不相符。本文旨在从深层次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寻逐步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实权化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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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的监督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力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原则,监督权力作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所以,这一类监督形式是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称少数服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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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监所检察工作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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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能时必不可少的权力,其存在有其正当合理性。从理论上讲,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权力;从现实上看,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事实。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置于司法的监督与控制之下,以防范滥用的行政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急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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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之一。监所检察工作担负着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艰巨任务。因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必须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才能依法监督,公正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成监所检察的神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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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全体公职人员行使监察权,这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来对公职人员实施的专门性监督。在国家宪法层面上,各级监察委员会属于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不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而且其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和效果。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在取代"两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法治进步,但仍然属于在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之外,兼具刑事强制措施和隔离审查措施的特殊调查手段。监察法在加强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憾。未来,对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加以兼顾,对于监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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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公安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在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力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刑事、民事赔偿制度一样,是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公安行政赔偿与刑、民事赔偿制度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治安管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治安管理权的还有经公安机关授权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行使治安管理权力的单位和个人,如街道居委会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力,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也享有类似的权力。这些组织、单位因行使治安管理权力,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时,应由授权机关即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此项权利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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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祥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47-51
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权,应根据被监督的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监督,其界限是既保证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又使国家权力机关不失职不越权。这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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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是实现对权力的监督,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目的的关键。《实施纲要》就如何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作了深刻论述。在实践中怎样把《实施纲要》部署的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控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落到实处,我谈三点看法。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根本。必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结构,保证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各司其责、相互制衡,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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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公平、公正、高效地行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这既是人大作用得到愈来愈充分发挥的必然趋势,又是顺应人民群众迫切期望权力得到法律制约的历史潮流.但是在人大监督政府的实践中,有时往往处于种种尴尬境地,制约和影响着监督力度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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