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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76-80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65-73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及做法 ,即赃物适用、部分适用和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第三人善意购买赃物的 ,一般情况下应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 ,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 ,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3.
杨晓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78-79
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转移、销售赃物,善意的第三人在取得赃物后往往会惹上法律纠纷。其在处理法律纠纷时难以厘清头绪,无法预料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赃物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应加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因此 ,善意取得制度究其本质 ,是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变动 ,因此 ,各国的立法都对善意规… 相似文献
5.
陈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36-3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安全已然成为了民法所保护的重点。而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其中对于盗抢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所争议的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曾经试图将盗抢赃物在市场中流转后的归属问题加以规定,但是在正式的《物权法》颁布后却删除了这一规定,我国《物权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但是回避不代表不存在,相反,这一问题已经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盗抢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因为这种理论产生于一个重视静态安全保护的社会环境下,而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显然这种理论已经不适用现在的社会环境了。而就外部的物理性质而言,盗抢赃物和普通的商品没有区别,而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人们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去鉴别商品,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的不统一不协调,导致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长期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尴尬境域。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具有法理之应然性与伦理之正当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交易,应赋予赃物善意受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现行立法理念与执法机制应当适当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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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汪某与被告粟某系夫妻,原告于2010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粟某离婚,2010年5月10日被告粟某将其名下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本市河东区某公寓底商经第三人(中介公司)评估为195万的情况下,以130万元低价卖予被告徐某,现已过户,产权变更至徐某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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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评判“善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照我国现代通说①,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动产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是“无权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动产物权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从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的交易活动做出法律价值的判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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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107-110
罗马法取得时效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其中对当代较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是作为补救权原瑕疵的取得时效.通过对罗马法上补救权原瑕疵取得时效的历史梳理和将其与近代善意取得的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逻辑功能、构成要件、内容及立法体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关联.罗马法取得时效发挥着类似于近代法善意取得的作用.这表明罗马所有权绝对主义的观念并未导致其对交易安全的完全漠视;近代善意取得与罗马法取得时效名异而神似;而近代取得时效与罗马法取得时效名同而实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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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 ,在不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 ,若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则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于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 :转让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人 ;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有偿的。在经济犯罪案件中 ,常涉及追赃的问题 ,若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能否追缴 ?我国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 ,学界和司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和做法 ,我们认为 ,不应追缴。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意义与沿革入手,指出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加入善意因素而得。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及动产占有之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应科学。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应平衡无处分权人、原所有权人与买受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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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74-77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准确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作为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其构成要件,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拟就此问题提出浅见,供学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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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以房屋的善意取得为视角,从而对我国整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考察。无论是学理上还是从实证研究,都表明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很大问题。为此,笔者在学理基础之上结合实证的数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建议,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予《物权法》第106条予以限缩解释,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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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对原所有权人正当权利在特定条件下的否定,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动产和不动产都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