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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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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20,(5):102-1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依法、有效地发挥其法定职能,是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按照刑事诉讼基本流程,检察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包含五个方面重要问题: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自愿性、真实性,审查侦查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承诺和程序处理意见的合理性;二是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少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酌情不予起诉;三是以责任刑和预防刑理论为指导,从实体维度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以及从宽幅度;四是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刑法规范和量刑理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五是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和参考被害方意见,以平衡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3.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完善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既是巩固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的必要之举,也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逐步实现精准量刑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化解量刑争议、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实现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的完善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客观公正、配合制约和诉讼经济等原则,按照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结果固定程序五个部分分别完善。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5.
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从宽处理的依据,包括既有法律规定和准立法性质的特别规定。作为实体从宽依据的量刑规则,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地方量刑细则或地方特别细化规则。认罪的成立,以"如实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判断为基本标准,"认事服判"成立最狭义的认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应作为控辩协商的内容,并适当提高适用率。狭义的认罚,不必获得过多的量刑减让,甚至不必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广义的认罚,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和解构成,具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对从简程序的适用和从宽幅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具有推动认罪认罚、促进量刑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等制度性功能。审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运行机制发现,其存在制发机制不完善、调整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为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宜对量刑建议的制发、调整、保障以及控权这四项运行机制予以系统化完善。  相似文献   

7.
杨立新 《人民司法》2020,(1):9-14,30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要依法明确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正,进而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颁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一系列问题,如量刑建议的形式、效力、调整、审查与采纳等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甚至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和作用发挥。为此,本刊推出本期特别策划,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从制度设计初衷、制度蕴含的法理要求以及制度发展的现代化思维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演变而来,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计,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文件的制定范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应当”型的法定情节,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对选择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规定对其减少基准刑的幅度等.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20,(6):119-125
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建构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制度目的和立法意图的有效保障。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成员,拥有多重复合的角色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促进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明者,案件的实质参与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监督者,该角色对制度的适用、推广、落实起着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参与的功能价值主要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根本需要,优化刑诉结构,构建平衡诉讼生态的重要举措。制度运行中,律师对自身介入的时间点,阅卷、会见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量刑建议的有效参与以及责任承担等事项存在困惑或者欲而不能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实质参与机制,保障律师的实质参与度、排除律师无责的可能,构建量刑协商程序的主动实质参与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实现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从宽的合法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1.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较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2.
熊正 《人民检察》2023,(24):38-3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轻罪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支撑性法律制度,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随着该制度适用的常态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从宽幅度和比例把握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各地适用尺度不一,亟须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实体法内涵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9条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罚适用“从宽”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从宽幅度、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均存在准备不足和意见分歧,必须尽快研究并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控辩协商制度的边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及适用环节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吕瑶  王永强  陈成 《证据科学》2017,(5):526-53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15.
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将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后的一种从宽形态,这就涉及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之间的逻辑关联。从法教义学上看,不起诉并没有明显的从宽功能,而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整体评价后行使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并不属于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中由法院行使的处罚权。在从宽泛化的语境中两者容易混同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操作矛盾就是由这种逻辑不清所引起。在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对不起诉的影响表现为规范层面的逻辑认知仍然分裂、操作层面的逻辑归因尚不明确、评价层面的逻辑变量并不确定。在实然状态很难对不起诉形成清晰逻辑作用力的情形中,应当在应然状态中补强逻辑关系,即应当对认罪认罚之后的不起诉进行规范分析、不起诉在认罚框架下作为协商客体应当审慎、不起诉应当保证认罚形态的延续性。在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中,对从宽的理解不宜泛化、笼统,应当坚持两套独立的权力运行逻辑体系与评价机制,确保各自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16.
胡铭 《当代法学》2022,36(2):79-88
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18.
检察环节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和关键,认罪认罚从宽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的典型制度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必须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幅度。检察环节应当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依据认罪认罚情况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并充分发挥起诉裁量权,审慎稳妥探索刑拘直诉等办案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现实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法官对量刑建议效力的认知水平、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等都是影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因素。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可以从完善量刑建议法律效力、提升量刑建议能力水平、健全量刑建议质量制度保障等方面精准发力。  相似文献   

20.
何剑 《犯罪研究》2022,(4):51-63
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认罚促成“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分则中,若干条文都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个罪吸收”。主张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总则化”的设计方案并不成功,因为认罪认罚尤其是“认罚”包含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要素,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中有损于实体法应有的确定性,亦无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集成性法律制度,其实体价值足以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妥善安放;刑事诉讼法定位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办案要求,将立法确定性与司法灵活性有机结合方面更具优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呈现着“立法严,用法恕”的特征,把认罪认罚从宽写进刑法与此不甚协调。应在对刑法分则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的同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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