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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罪刑相当原则从理论层面引入实证分析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他首先设定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各种犯罪组成的一个犯罪阶梯,在这个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然后他又指出,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顺序排列的刑罚阶梯。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当,让最严重的犯罪对应最严重的刑罚,轻微的犯罪对应轻微的刑罚,不使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出现轻重次序混乱,就是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蕴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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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作为刑罚正义的基本蕴含一直是刑法追求的目标之一。从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到实证学派的预防主义刑罚观,再到新古典主义的复兴,虽然其各自的理论立足点有所不同,但是都明确反对刑罚的滥用,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抑或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罪刑相当。把罪刑相当从之前的理论层面引入实证分析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他首先设定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各种犯罪组成的一个犯罪阶梯,在这个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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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当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为代表的近代学派也主张罪刑相当原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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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采用严格规则主义 ,确定了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 ,法官没有任何权力创制、解释和修改法律 ,也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以菲利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确定的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贬低成文法典的意义。这两大派别的斗争 ,不仅在不同国度和不同时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 ,而且还将一直持续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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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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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司法化是近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如何让罪刑法定从纸上的法条变为现实中真正贯彻的一个原则 ?本文认为 ,赋予法官一定的刑法解释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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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这位公认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被人们当然地视为意志自由论者。但查遍全书,贝卡利亚并未使用"意志自由"的字样,所以又有学者认为贝卡利亚是反对意志自由的。但本文通过详实的论据,试图论证贝卡利亚是借助于功利主义的倾向,使用了意志自由的内涵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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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解释权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解释主体的争议根源于刑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依据对刑法解释权的规范性定位,本文考察了我国刑法解释权的实然归属状况并分别予以分析和评判,指出应将本属于法官的刑法解释权还给法官,更倡导和尊重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如此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独立、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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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军衔的法律问题争论由来已久,国内学者观点纷呈。本文认为在评论该问题时,所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贝卡里亚所言的"罪刑法定原则"。近年来,中国军队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工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的步伐明显加快,而这一切均应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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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法官释法权,比较研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法律传统,有助于为我国法官释法权的运用寻找思路;我国法律解释权采取二元化的体制,存在不合理性。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将法律解释权归其所有更具优势。法官作为解释法律的实际主体,强调法官释法权具有合理性。要使法官释法权具有类推适用的效力,最简便有效的方法便是引入判例制度;刑事案件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能避免徇私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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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思想,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付诸实现,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思想发表了相关见解,以期能够对这本经典著作有更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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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76-79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①但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正是这种解释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法律适用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赋予法以生命力。现在的问题已不再是是否应有司法解释 ,而是司法解释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要真正完成司法解释的准确定位 ,我以为应追溯到其源头 ,搞清到底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解释。 一、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含义在分析刑法司法解释的成因之前 ,有必要弄清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一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有学者认为 :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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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131-135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欠缺合理性与合法性,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作出正当的个案裁判为己任,在审判中真正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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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贝卡利亚的刑法体系,就要理解其学说的三个层面的理论,即功利主义理性(其是贝卡利亚思想的根源)、契约论(其是贝卡利亚思想的根基)、"几何性精确度"原则(其是贝卡利亚思想的核心)。但是,由于功利主义理性和契约论自身的缺陷,导致贝卡利亚的学说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我们要看到其学说在理论上的不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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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 ,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建立的罪刑法定主义、一般预防、罪刑相适应、废除死刑思想对刑事法律思想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深刻影响着其后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 ,并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