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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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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缺陷及成因(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缺陷1.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刻意制造诉讼。在当前一部分案件中,企业在诉讼中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并非是为了有助解决案件本身,而是为了获得一纸含有针对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一些企业为此,不择手段,甚至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通过制造虚假案  相似文献   

2.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因为审理驰名商标的假案被抓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有知情人士告诉笔者,"驰名商标假案"涉及辽宁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其中尤以抚顺中院为案发重灾区.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介绍了驰名商标的特征。文中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所遵循的原则、认定的标准及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两种情况,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要求,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普遍一致的做法。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未注册商标纳入《商标  相似文献   

5.
新商标法59条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未明确其适用要件是否要求商标注册人是恶意或善意,但无论采恶意说、善意说、或兼顾恶意善意的混合说,均存在难以自圆之处,有必要采取漏洞补充的方法予以解释。  相似文献   

6.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驰名商标认定主体的上述变化会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更好、更合理的配置、利用现有的行政、司法资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浅显的分析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同交流之目…  相似文献   

7.
目前请求人民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对涉案商标作出驰名认定的纠纷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真正驰名。  相似文献   

8.
我国于2001年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由于体制的不完备及种种客观原因,产生了系列问题。即使如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也具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应废除,但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使其充分发挥该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功能及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功效。新出台的《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针对目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混乱状态,做了相应规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之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出现的异化现象,本文归纳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的两种表现形式:"前"异化现象和"后"异化现象,解析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的主、客观原因,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现象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蔡锻炼 《政法学刊》2009,26(1):43-45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双轨制。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才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对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趋之若鹜,并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要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办法是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资格。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基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地管辖制度,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核准”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存在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双轨制模式,二者以不同的职能共同实现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两种模式均是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状态进行确认,但二者在极个别情形下会出现认定冲突,为保证人们行为的安全性,应对冲突认定提供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一家连续4年缴纳地税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服装企业通过材料造假,竟然轻易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企业弄虚作假,法官为虎作伥,共同出演了一场欺世盗名的把戏。  相似文献   

13.
公正与权威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追求的目标,为此,我国需要建立法院回避制度。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不符合设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强显著性是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先决条件,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地强化商标的显著性。  相似文献   

14.
王正志 《中国律师》2005,(10):67-67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而且要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  相似文献   

15.
正一、驰名商标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源于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方便讨论,对案例予以适当改编。甲公司在A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乙公司在B类商品上在后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也近似,但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16.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简要分析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并提出了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规范司法认定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驰名商标是为了解决权利人遇到或可能遇到难以解决的损害但依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难以行使有效保护时必须建立的法律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均为合法有效方式,均是动态的事实认定,非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当事人明确提出的事实请求并依事实请求所进行的司法证明。从司法审查权的角度讲,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可以不采纳或摒弃行政认定结果。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理论体系是由"容易导致混淆"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立法用语构成的综合性、实用性的标准,可以对其完善,但不宜妄自菲薄和轻易放弃。在坚持商标显著性为中心的原则下,可倡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可区分性理论"。  相似文献   

18.
姚兵兵 《知识产权》2007,17(6):44-48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中法院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把握好商品跨类保护的界限,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将真正具有显著性、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防止人为扩大商标跨类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应强化职权主义,防止因过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损害公众利益,损害司法的形象和权威。  相似文献   

20.
王莲峰 《政法论丛》2020,(1):102-112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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