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公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自己主张正确合理合法的责任。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公安机关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这样规定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
方华 《前沿》2004,(10):89-91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它往往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决定双方当事人胜诉抑或败诉 ,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时却产生对证明责任的模糊。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在不同证据制度下对待证明责任含义的模糊。在不同的证据制度下对待方式不尽相同。在真伪不明难以消除的情况下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辨析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探讨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转移及法律后果。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折射出了在新刑事审判方式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折衷。新确立的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增强抗辩色彩的庭审方式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分配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法官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上仍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明责任概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部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还通过成文法和判例 ,逐渐明确了被告人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要求 ,自诉人必须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也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中原则上应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反驳指控的情况下 ,有时必须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5.
本文所论述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案件证据出现困难时,裁判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制定法的价值取向来配置举证责任所遵循的原则。它是有关证明责任分配一项补充原则。  相似文献   

6.
白迎春 《前沿》2013,(16):66-67
证明责任的概念作为证明责任论的基础,它的模糊性不仅影响证明责任论的发展,更是影响司法审判中正确分配证明责任。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本质和容易与其混淆的提出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有必要严格区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区分。  相似文献   

7.
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 ,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同于证明责任。充分认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存在的联系与区别 ,对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推进庭审改革无疑有很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8.
郑世保 《求索》2008,(7):144-147
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天然缺陷,无法满足实践需要,不利于对原告保护,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重构的设想是:法官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类型多样化、案情复杂化的需要,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而对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严重的环境民事案件,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据此,原告仍然对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减轻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证明方法有:事实自证法、优势证据说、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  相似文献   

9.
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是程序性制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根据不同性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国家、社会、个人置于同样的利益位阶进行综合衡量,结合诉讼主体的取证能力及其与证据的距离,考量主体的取证与举证成本,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促成控辩力量的平衡,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刑事政策则为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配置提供了现实依据。对于技术性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只需补正即可;对于侵权性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需被追诉人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可能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公、检、法机关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
周新军 《求索》2007,(7):96-98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因果关系作为待证的案件事实之一是需要证明的。产品责任案件具有的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和科技性等特征,决定了在这些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的极端困难性,而由哪方当事人来完成这一证明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决定的。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与我国现行规定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本文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点,就性骚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1)在性骚扰案件中,仍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担规则;(2)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认原告以偷拍、偷录方式获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因性骚扰案件体现出的公益性质,当事人除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外,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3)在证据认定方面,提高对原告陈述的证明力的认定,同时,应降低对原告的证明标准的要求。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切实保护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对环境犯罪的证明工作也需要责任上的承担。在我国,环境犯罪的证明责任是否完全由公诉方承担存在质疑,引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也意味着解决环境犯罪证明责任问题有可能需要被告方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对证明责任的保证需要证明机制的运作来体现,强化和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证明责任是顺利完成证明工作、破获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3.
孟勇 《公安研究》2009,(1):28-30,86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支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体现法治的公正,刑事犯罪的证据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提供,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可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明,往往对澄清案情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应当让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这既有利于准确认定罪与非罪,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胡学军 《前沿》2006,(5):101-104
证明责任概念存在“所指”与“能指”的错位,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应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引导法官作出裁判的败诉风险。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存在多种误解,证明责任判决缺席。拖延诉讼或拒绝作出实质性裁判、提供证据责任一元论、证明标准的降低、案件事实的强行认定、比例认定等都是证明责任虚无主义的表现并具有多方面的弊害。  相似文献   

15.
关于证据立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证据立法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刑事证据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刑事证据法的内容应是对刑事诉讼法原有证据规则的补充和细化。证据立法应保留刑诉法中证据的定义,载明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其中涉及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作证,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司法鉴定,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运用十二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并非要求被告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 ,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应该引起注意的是 ,这一部分事实有的是侵权行为 ,有的是因果关系 ,有的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  相似文献   

17.
《公民导刊》2011,(6):46-46
问:据说《侵权责任法》改了医患纠纷案中的特殊举证责任规定,具体情况怎样?。答: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医患纠纷中,医方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自己的治疗行为与患方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在被《侵权责任法》变更为“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8.
张赫楠  徐阳 《求索》2016,(4):46-50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取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使,法官具有程序启动的决定权。作为申请主体的被告方必须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以完成启动阶段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利后果。启动阶段的核心和难点问题集中在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如何履行、证明标准如何把度以及证明方法如何实现。通过完善程序保障性措施提高辩方申请的有效性,明确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约束法官的裁量权,是建构启动阶段证明机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包括基本规则、特殊证明责任分配和法官依据衡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金志鑫 《前沿》2006,(12):100-102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考虑到刑事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具体运作可能出现的证明困难等因素,以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分析借鉴英美证明责任中的“分层理论”,围绕被告人与控诉方之间证明责任如何理性的分配,进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控诉方承担主要证明责任的前提下,肯定被告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构成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背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