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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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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地役权的适用和创新为中心,研究地役权制度,受英美法的附土地转移契约与衡平法上的地役权的启发,论证了地役权在营业竞争限制与城市开发中的应用,认为可以以土地的消极利用为契机,实现相郑土地的有效利用,增进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上述两种新型地役权利用方式可以在中国应用,设立否定地役权。通过限制供役地人的权利,体现地役权的制度特色与优势,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丰富与创新。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地役权的核心问题,而澄清地役权的核心问题是探讨在我国物权法中如何合理的构建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前提.虽然现代物权和债权的界线有模糊的趋势,但地役权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种类,有必要来讨论地役权的存在原则,以便得出地役权在现代的存在状态.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一种动态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使概念上的地役权和实际操作中的地役权达到一种均衡,一种和谐.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4.
孙鹏  徐银波 《现代法学》2013,35(3):73-86
社会变迁使私人地役权日趋式微,而私人地役权的自我结构性调整作用有限。由私人地役权转向公共地役权,并将地役权适用于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不仅能淡化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协调利用中的行政色彩,维系不动产协调利用时各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也是地役权突破目前困境、完成其现代化转型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地役权作为一项极为古老的制度,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具体体现在地役权的性质、概念、效力和等诸多方面.本文首先介绍地役权的的起源以及在各国的发展,随后通过探讨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登记的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优点及其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简单的讨论,并且结合其他国家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对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值得关注。而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是地役权的重要分类。从历史演变看,乡村地役权存在于乡村田野,服务于农业耕作。从我国的社会实践看,乡土社会成员的人情取向与熟人社会特质对乡村地役权制度的型塑产生了重要影响。就乡村地役权的适用情况看,除受制于社会民众对该制度缺乏认知外,其较少适用与本身的特质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替代性制度、人民的权利意识淡漠等也不无关系。不过,随着宅基地使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效率的提高、农业的立体化开发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勃兴,对地役权的需求将会日趋强烈,乡村地役权的发展将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这要求理论和立法对此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7.
张鹤 《政法论丛》2013,(5):95-101
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权利实现的基础.然不同的权利类型,其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各国民法在继承罗马法的地役权时,吸收了其取得方式.但因各自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地役权取得方式的传承各有千秋.纵观有关立法,我国澳门地区的地役权取得方式较为丰富多样,为地役权的充分利用提供了条件.在“一国两制”,谋求私法统一的背景下,澳门地役权取得方式对科学构建大陆的地役权取得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相似文献   

9.
张鹏 《法律科学》2007,25(1):89-95
现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不尽准确.考察罗马法中地役权的产生以及各国立法例中地役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地役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地役权中需役地利益对需役地人利益具有包容性.地役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一般权利模型,为新的物之利用方式生成为物权提供了方便.为了和地役权的此项特点相吻合,我们必须对于《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0.
程淑娟 《法律科学》2012,(3):162-170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公有制下应用地役权还需要处理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我国的物权法通过地役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实现了这种协调性,其中对从属性的应用也有所变化。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地役权的重要保护方法之一,地役权的债权性保护对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当事人有其特有的平衡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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