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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李传安,王福旭目前,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执行难已被大家所关注,而且执行难现在已经是越来越难。在众多的难以执行的案件中,其中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而定罪的已不在少数。但是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犯罪分子予以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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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颁行以来,其立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变,一些罪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及时对其研讨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及判决裁定的范围谈二点看法。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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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5)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整个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就必须严肃处理此类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中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怎样审理这类犯罪案件的问题上却又认识不一,做法各异,这就极大地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很有探讨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拒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案”还要不要起诉人呢?这类犯罪案的审理由谁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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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长期困扰着法院,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刑罚措施,是所有执行措施中最严厉、适用效果最显著的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极少被使用。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又该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拒执行为无处遁形、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地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对拒执罪司法适用实证调查为基础,展开对上述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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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将此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同一条文中,司法实践在理解和适用上产生了不少歧义。现笔者就此罪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确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只能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非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力,故也不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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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齐某某,2004年5月从天津市金世达房地产公司承包了河东区真理道一平房改造工程的部分项目,并亲自找人施工。在施工中,工人苑某不慎从房顶跌落,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苑某为颈椎6、7截骨折,造成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齐某某当时支付了苑某的部分医药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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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确立于1979年,已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亟待修改完善。笔者试就该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归类目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从现行刑法的现状结构看,这种归类还是合理的。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应在刑法中专设一章,在此条件下,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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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判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裁判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目前在理论上有两种见解,一是单一客体说,即本罪侵犯的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第二种见解更为准确地揭示了本罪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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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由于1979年刑法对本罪只是在第157条中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一起,给实际操作应用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又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有分歧,致使实践中较少运用该法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打击。这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则加以了单独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删去了原条文中的“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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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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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郁某因向他人借款及拖欠某单位销货款而分别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于1999年9月、11月及2000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郁某限期偿还三债权人的欠款本金计98695.5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送达后,郁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即行生效。判决生效后,因郁某始终未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经债权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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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问题探讨肖文昌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有增无减,"执行难"问题日趋严重。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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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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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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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情节严重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混乱,笔者拟从抗拒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标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等几个方面来界定情节严重,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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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划归公诉案件李永君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清道护航的形势下,“执行难”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的严重障碍。据调查,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前者尤甚),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遇到当事人拒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