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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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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便车”具有多种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搭便车”具有特殊的法律语境,其适用定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底层观念、原则和价值。制止“搭便车”高度契合自然正义及其衍生的不当得利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召力。但是,“搭便车”又经常是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应有之义,有其积极的和正面的含义,在通常意义上体现的是“搭便车”中立。我国司法裁判过多地赋予其自身违法的负面否定意义,将其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并广泛地用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搭便车”的宽泛适用易于扰乱相关法律之间的调整秩序,破坏法益保护与竞争自由和公有领域的必要平衡,有悖于自由市场原则。“搭便车”可以成为裁判标准,但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压缩其适用空间,其适用不能抵触相关法律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2.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是法的价值。从欧洲启蒙运动开始,自由与法的关系成为思想家、法学家思考与判断的根本。自由的含义是多元的,宪法保障人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人们基于对自由的信仰而选择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而法律的价值基础则又是人类对自由长久以来的思想成果。  相似文献   

3.
保障自由(包括行为自由与思想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而作为刑法根本价值的保障自由包含着保障其行为没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少数人的权利或自由”。维护秩序是必然性的刑法附属价值,且不可脱离权利或自由予以把握。保障自由和维护秩序都在刑法正义价值的统摄之下,但刑法的正义价值以保障自由为主,以维护秩序为辅作为自己的应有结构,而此价值结构符合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而符合科学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4.
张雪琳 《中国司法》2005,(9):100-101
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的价值是在法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包含了这些基本价值倾向。但经济法的价值,又具有重要的个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在法的“公平与正义”这一价值层面,经济法更注重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法的“效益”这一价值层面,经济法更注重社会整体效益;在法的“安全”这一价值层面,经济法更注重国家整体经济安全;在法的“自由”这一价值层面,经济法更注重社会整体自由;在法的“秩序”这一价值层面,经济法更注重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及可持续发展秩序。  相似文献   

6.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郑贤君 《法律科学》2006,24(2):35-45
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同时有“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重含义。客观规范即客观价值秩序,表示基本权是一种规范或者价值,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须遵守和贯彻即为基本权的保障义务。这一概念还与基本权第三者效力、法益平衡及制度性保障等密切关联。这种概念上的差异反衬出我国宪法基本权在理论上重规范轻权利,在实务上重保障轻救济的倾向,且保障也有很大不足与缺失。并且,客观价值秩序中的“价值”一词也提供了一种如何用“去哲学化”的法学方法去思考“价值”的法律含义的契机。  相似文献   

7.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①“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一种法理念,其中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生活资源得失变更,做出自由的安排。③私法自治是指平等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无禁止即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而不能适用于公权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8.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今天,自由都是一个极易引起争论的用语。因此,要分析自由一词在法理学中的含义,就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自由的本来意义。自由一词的语义学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例如,霍布斯曾说过:“所谓自由,依照这个字的正式意义,乃是没有外在阻碍的意思。”黑格尔认为:“自己乃是于他物中发现自己的存在,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意思。”在这里,霍布斯和黑格尔就是从语义学的角度阐述自由一词的含义的。  相似文献   

9.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4年第10期发表了郭道晖同志撰著的《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一文(以下简称“郭文”)。作者从孟德斯鸠所著《论法的精神》中得到启迪,谈了“法的精神”的科学含义、当代世界的法的精神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就此,笔者愿同作者进行一些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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