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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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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晓 《法学》2021,480(11):176-192
国际社会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频发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司法混战,是各国争夺国际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主导权和维护各自国家利益的必然结果.结合国外众多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签发禁诉令的一般分析框架,包括国际平行诉讼的前提性条件、公私政策考量的实质性条件及国际礼让的反思性条件.上述司法方法和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诸多特殊性质,要求法院在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决策过程中,应以更加实质和灵活的方法来认定国际平行诉讼,在各国法院争夺全球许可费率的争议管辖权时注重保护自己的管辖权,以及平衡好国家利益和国际礼让两者之间的张力.近年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签发了三份禁诉令裁定,其中的司法经验应及时总结,对禁诉令制度的未来立法应与行为保全制度脱钩.  相似文献   

2.
禁诉令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的一项制度,也是欧美法院在全球司法管辖权博弈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策略.伴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的激烈竞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频频遭遇禁诉令冲击,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我国没有禁诉令制度或类似制度,不能有效应对禁诉令对我国司法管辖权造成的冲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利民 《法学》2007,(3):122-130
禁诉令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的重要手段。对于禁诉令签发的条件,不同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自由主义模式比较宽松,而保守主义模式则要求严格。我国目前尚无禁诉令制度,但建立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保障中国法院管辖权不被侵蚀。禁诉令的签发应慎重,只有在纠纷与中国有实质性联系,而在外国法院重复诉讼为不合理时,才能签发禁诉令。  相似文献   

4.
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寻求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命令对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以阻止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已给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权利造成很大妨碍,同时亦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较大冲击,我国应积极予以应对。文章通过介绍域外禁诉令制度的起源和设置的目的,以及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颁发和反制实践,明确提出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先在个案中积极而审慎地实行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并注意与相关配套制度配合适用。通过不断积累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经验,最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民事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  相似文献   

5.
“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管辖冲突中出现的常见现象,国际社会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限制内国诉讼和阻止外国诉讼。禁诉令是美英等国在个别情况下用来阻止外国诉讼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其存在明显的消极方面,同时认为也不可否认其在否定外国管辖权,表明本国司法态度方面的积极意义。我国可以针对某些国家在涉及我国民事争议中的遏度管辖,将禁诉令作为特定情况下阻止外国民事管辖的个别司法手段。  相似文献   

6.
阮开欣 《清华法学》2023,(2):162-178
严格地域性管辖的推翻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条件。当前,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主要显见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美国、英国、中国等国家的法院在近年来的一些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鉴于“超地域管辖”所导致的管辖权冲突,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方面应当存在地域限制规则,即一国法院可以基于特别管辖审理与利用知识产品相关的诉讼,此时所管辖的诉讼标的应当限于本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或在本国实施的行为。地域限制规则旨在确保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合理的管辖连接点,防止过多国家的法院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纠纷行使管辖权,从而维护跨国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定秩序。鉴于“异判现象”的存在,地域限制规则的缺失会滋长当事人的择地行诉,甚至进而形成各国司法管辖的逐底竞争。鉴于地域限制规则的正当性及其在各个国际权威示范法中的共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地域限制规则。针对外国法院的“超地域管辖”及其禁诉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在符合地域限制规则的前提下采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予以反制。  相似文献   

7.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因间接影响他国司法管辖主权而遭受合法性质疑。从内部构造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包含了双方当事人、法院与外国当事人以及两国法院三重法律关系,可分别从专利权物上请求权、涉外司法管辖权和不干涉主权原则的例外等三个层面进行规范证成。在法律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多重品格,应被定位为快速排除平行诉讼违法妨害的临时预防性责任机制,因其具有独立程序属性,应被纳入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在体系化构造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公平正义和谦抑适用的司法原则,按照法律关系层级展开具体适用,并以国际礼让原则作为反思和制约性条件。为平衡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准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并注重与国际条约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8.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9,7(4):86-92
禁诉令是中国香港法院用于解决它与内地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方法。在First Laser Ltd.案和LWSv.TNN案中,香港法院都讨论了是否签发禁诉令来禁止当事人继续进行在内地的诉讼。这两个案例较全面地揭示了香港法院审查针对内地诉讼的禁诉令中请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及签发禁诉令需满足的条件。禁诉令在保护我国内地的民商事管辖权和重要公共政策方面亦具有积极意义,内地可采纳该制度,对禁诉令的概念、签发条件和运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制裁措施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季澄珏 《财经法学》2023,(3):178-192
禁诉令与行为保全的互动纠葛引发国际私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双向关注,两项制度虽同有“禁止一定行为”的内涵,却不能据此得出行为保全容纳禁诉令的结论,国内司法将禁令制度划入行为保全的做法并不可取。面对禁诉令的引入与建构,应充分研究禁诉令的成文立法模式,尤其是该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体系定位。以行为保全为禁诉令之法律依据实为忽略了两者之间的深层差异:从功能特性入手,我国的行为保全与德国法中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相似,是维持诉讼状态的预防性程序措施;孕育自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禁诉令,天然呈现出衡平特征,除限制个案当事人以保障内国诉讼程序之外,已成为公认的调节国际平行诉讼的支柱性工具,具有独立创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之一。由于该原则强调受诉时间优先的法院优先享有诉讼案件之管辖权,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恶意利用此原则进而拖延、规避预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的情形。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英国等国制定禁诉令制度限制当事人恶意的"在先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冲突。在上述两公约关于"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构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禁诉令冲突、"意大利鱼雷"式诉讼等问题,讨论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限制与发展,减少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机械性,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余硕 《法制与经济》2013,(12):11-13,15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虽然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诉令制度应运而生。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欧洲法院最近就West Tanker sInc.案作出的判决再次凸显了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为避免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另一国法院诉讼,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支持仲裁。结合本案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探讨了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发布禁诉令的条件以及签发禁诉令的主体等三方面的问题。分析我国仲裁背景下禁诉令制度的现状及实行的可行性:规定禁诉令制度与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一致,也有利于保障我国仲裁的发展,同时,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纷纷确立禁诉令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我国立法可以考虑接受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做法。  相似文献   

13.
英美的禁诉令制度都是从国内案件扩及适用到国际案件,国际禁诉令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情形:基于方便的禁诉令、基于不起诉义务的禁诉令、基于政策的禁诉令。德国和法国判例中存在类似禁诉令的制度。我国有引入禁诉令制度解决涉外平行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区分区际平行诉讼和国际平行诉讼对禁诉令的适用标准进行不同的规定,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的建立要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4.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诉讼竞合又称一事两诉、平行诉讼,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通常指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基于各国都设法扩大本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国际民事诉讼法现今对国际诉讼竞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统一的全球性公约,以及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提起多重诉讼等原因,国际诉讼竞合在现行的法  相似文献   

16.
Sir  Peter  Gross  黄永申 《仲裁与法律》2006,(2):84-103
禁诉令是英国为保护协议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而实施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该制度对我国的海事诉讼也开始产生影响。最近,我国的海事法院已经遇到一起英国法院向我国案件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案件。随着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肯定还会遇到更多的此类案件。为应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对此的态度等有所了解。为此译者翻译了英国法官皮特·格劳斯(Sir Peter Gross)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禁诉令制度的起源、英国司法界的观点、外国法院(主要是欧盟法院)的态度,作者同时也阐述了本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高薇 《河北法学》2011,29(5):84-92
仲裁与诉讼间平行程序的实质是仲裁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多设置了相关规则对国内平行程序进行规制,但在调整跨国平行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相关的国际公约往往忽视仲裁庭与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交叉和矛盾,《纽约公约》、《欧洲公约》亦未能起到有效抑制平行程序发生的作用。以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先诉优先及可预期执行原则",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颁发"禁诉令"支持仲裁。最新的国际司法实践显示出两种做法各自面临的困境及调整的必要。我国已有调整国内仲裁平行程序的规定,在处理跨境的相关问题方面还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8.
李宗辉 《法商研究》2022,(4):187-200
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中的禁诉令在适用上出现了严格标准与较宽松标准的分歧。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中的禁诉令的适用,我国法院采取的是独具特色、效果较好的利益衡量标准,但仍应通过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完善禁诉令制度的建构。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中禁诉令的签发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外国诉讼对我国诉讼及相关公共秩序的影响,不方便法院、自然法院和最先受诉法院规则,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善意、遵守诚信原则,对国际礼让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及设定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合理全球费率等。  相似文献   

19.
平行诉讼与平行管辖紧密相连,禁诉命令制度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重要机制之一。但禁诉命令制度并非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最佳方法。相比较而言,通过国际协调的方式处理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更直接、更彻底。我国是否应引入禁诉命令制度,本文认为应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20.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6,4(3):90-95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对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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