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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机动车自愿责任险约定"按份赔付",而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行为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份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基于对连带责任的可保性、"按份赔付"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条款的订入与效力、代位追偿是否可行以及自愿责任险与强制三责险差异的分析,认为"按份赔付"条款不应受到否定,而该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2.
韩长印 《中国法学》2015,(2):266-281
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3.
石慧荣  马东 《法治研究》2010,48(12):9-13
车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担上,即便是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的是比例责任:在程序性费用的赔付上,应采目的解释,只要是为了抗辩第三人的索赔要求的必要支出,保险人都应赔付;在施救费用合理性、必要性的认定上,基于机动车驾驶的具体危险性,应采主观性标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根据交强险的目的、功能解释为绝对责任。  相似文献   

4.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施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由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中涵盖了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的部分保险责任,新商业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不负责赔偿。“交强险”的出台,结束了此前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导致的“三责险”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的争论。2.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约束政府应对行为7月3日,国务…  相似文献   

5.
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若第三者的清偿能力不足,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为权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时,由于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导致保险实务中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文通过对不足额保险相关理论的探讨,认为在不足额保险中,应依据比例原则实现保险人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认定及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徐青峰(菏泽中院民四庭庭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审理这类案件关键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认识和界定问题。2000年中国保监委下发的[2000]第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确定第三者为:“除保险人与被…  相似文献   

7.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8.
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相似文献   

9.
“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释更加清晰,交强险立法的完善方向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11.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2.
秦艳华  高中日 《山东审判》2013,(3):39-41,53
【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13.
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14.
韩长印 《中国法学》2012,(5):149-162
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欠缺保险法的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  相似文献   

15.
谈谈保险人参预权张建军所谓保险人参预权,是指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时,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活动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权利。这是基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种特定情况...  相似文献   

16.
正保险合同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讨说法,法院判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程非凡"高等教育金"3000元。  相似文献   

17.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8.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9.
中国保监会2007年批准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享有30%的保险金扣减权(该30%为绝对免赔率)。这一规定至少在保险金扣减权的法定要件、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保险制度的风险转移规则等四个方面存在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因而需要在对相关条款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扣减条款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但其效力往往被审判实践所否定。考察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尽管合理性有所欠缺,但并不能导致在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以收支相当原则(等价均衡原则)为基础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然而,鉴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在条款设立目的的合理解释框架下,审判实践可通过将其射程予以限缩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被保险人乃至受害人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应于制度设计上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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