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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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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25日,随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在施行14年后,迈出了首次修改的实质性步伐综观立法法修法草案,最具分量的改革方案莫过于:拟将以往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全面扩展至其余233个设区的市,其力度、规模堪称空前。然而,也正因为这一修法动议可能引发利弊参半的后果,该不该放权、如何放权等等,成为此次修法最大的争议焦点。放权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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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106-116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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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存在空白授权的问题,违反《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对授权事项作严格限定,并贯彻《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将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该条款确定征税的新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上升为法律,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的应税所得的范围。还应完善授权立法监督,使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理性,以逐步实现税收授权立法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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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授权立法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本文针对税收授权立法中的空白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税收立宪、程序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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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涵义及其所蕴含的社会效能税收法定主义亦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等,其基本涵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视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达”①。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亦或称之为税收要素,是指所有税种之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展开所需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②。主要由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征或减免、罚则等一切涉及税收课征的基本要素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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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虽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更清晰了.但总的看还比较原则,只是就大的方面作出划分,还不是非常具体,有些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存在着职权交叉,立法界限也互有交叉,由此造成相互冲突的情况仍经常发生。因此,除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外,加强立法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主体的协调工作,防止越权立法,减少和避免重复立法将显得十分重要。这是需要在立法中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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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立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必要立法活动。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较多。《立法法》的颁布对行政立法作了改进,但还存在欠缺之处。本文试图从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的界定入手,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的分析,就《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所作的改进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评述,并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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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立法的存在及其性质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其目标是规范立法活动。行政立法被列入其调整范围的前提是行政立法是一个立法行为,这涉及行政立法的性质问题!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承认了行政立法的现象,并在立法体制上明确了所具有的立法地位,但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学者仍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可以说是主流的,即将行政立法行为划归行政行为范畴,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规范行为,国家大多数教材及行政行为专著都持此观点。但必须指出,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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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26-29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存问题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急需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澄清,才能完善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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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 0 0 0年 3月 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立法法》) ,已于 7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立法法》是一部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 ,它的通过和施行不仅完善了我国的人大立法制度 ,而且也发展了我国的政府立法 (即行政立法 )制度 :第一 ,《立法法》把行政法规和规章纳入调整范围 ,首次在法律上承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也属于立法活动 ,确立了“行政立法”的地位 ,从而基本上结束了法学界近几年来关于是否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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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如何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密切关注事项。鉴于现行立法授权制度存在着规范内容不周延甚至前后矛盾、仅对授权主体与多元被授权主体作出残缺不全的规范、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修改《立法法》有关立法授权内容时,需要从改变分散规范模式为单独设章的集中规范模式、全面系统地规范各种立法授权主体和多元被授权主体、进一步扩大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等方面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