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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某乙系叔伯兄弟,某甲父,某乙父原同住××市××街57号,早年就分家另居。乙父分得北屋5间,甲父分得南屋2间(后倒塌)。解放初,乙父将北屋东头2间以81.75元典当给王×,1962年赎回。次年乙父将赎回的房屋借与甲父居住,并向甲父借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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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12日8时许,辽宁省灯塔县公安局接到报案:铧子新生水泥厂劳改就业退休工人付金荣全家三口及当晚投宿的少妇王秀丽均死在付家室内。现场位于铧子镇矾盛街道五委新生水泥厂职工宿舍。该宿舍为座北朝南砖瓦房。付家住其中两间,宅前有一小院,东、南、西均为2米高院墙,南侧有一院门,呈闭状,里侧门栓呈开状,门里侧地面有滴落血迹,东侧墙靠门处有攀爬痕迹。付宅东间分南北两部分,南侧门内为方厅兼厨房,北侧为付金荣女儿付义及王秀丽住室,西间为付金荣夫妇住室。在方厅里西侧靠间墙有炉灶及煤槽,煤槽内有直径0.80cm钢钎一把,端部附有微量油漆。厅内地面上有拖鞋一双及破碎并有血迹花镜一个。从外屋门口向西侧屋内有拖拉痕迹。在西屋门及北屋门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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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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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钟升和,男,46岁,系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革新村二组村民,以务农、做木工为生,现住西直街318号。1990年4月,同组村民曾宪华、刘传明承包了我家屋后一口鱼塘,计3.8亩。在承包会议上,我提出该塘于1988年由田改成塘,塘进水口对我木屋基脚有影响。当年冬季,我打算拆屋修建新居,因该房前临街道,左边是居民住房。右边是村砖厂厂房,我向全组村民提出将我家份内的一分鱼塘面积划给我临时堆放材料。主持会议的乡政府领导表示同意,并于4月27目上午委派支书李吉余、村长戴松怡,邀请曾宪华至鱼塘察看。因曾与我有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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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赞兰、杨可友、何月娥、何玉民、何声雅、何书标、何书耿等人的先辈原在琼海市加积镇加祥街及纪纲街共有祖遗房屋五间:上述五间房屋20世纪五十年代被纳入国家经租改造,由原琼海县政府委托县房管所(现即第三人琼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文革期间,位于加积镇加祥街原由国家经租改造的房屋三间被毁,后由琼海县房管所出资重建,现位于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百货公司家电DC城地址上。尔后,琼海市百货公司与县房管所租赁重建的楼房设立该公司百货中心DC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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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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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应否维持乡政府限期王某拆除房屋的决定赵国滨王某全家五口人,有房五间,1987年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1992年分家析产,王某、妻及女儿分得西北屋三间,王母、王妹分得东北屋二间。1993年王某以人口多、宅基地窄小为由向村委申请建房。村委同意后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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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要案情2006年3月17日,某村杨某家大门3月14日至17日就从外锁住,亲属怀疑情况异常,于当日下午同村干部一起将门锁撬开进入杨家,见院内有多处血迹,并在院内沼气池内发现两具尸体,经辨认两死者系杨某、孔某夫妇。2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杨某住宅内,该宅院为单家独院,院内靠西侧有房五间。北面为厨房,厨房北墙下有一碗柜,内有两碗发霉的剩菜(一碗为辣子炒肉,另一碗为白菜汤),碗柜南有一饭桌,桌上有一电饭煲,内有少许剩饭已霉变,三套碗筷已洗净放好,桌上有一个玻璃杯,内有半杯喝剩的茶水。由北往西第四间有一小间卧房,室内西墙下摆放有一张南北向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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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一房屋产权人张和平持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6月20日颁发的"南京市鼓楼区××街××号房屋产权证"要求办理注销该处房产在民国三十五年4月20日设定的抵押权公证申请.公证人员在查阅其现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该附页明确记载:"产权来源:继承、赠与."经调查了解,该房产于1949年4月20日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刘某、陆某,权利范围为房屋8间四进16.66平方丈,地19.8平方丈,权利价值为中熟米30石,存续期未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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