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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法院迄今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中,就有关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时间和形式、适用务件、适用模式、举证模式、应考虑的因素、程序问题、限制条件等方面存在众多分歧.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该原则的具体情况,结合国际社会的立法,全面构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这项制度功能主要有三: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科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者试图经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一种简单的标尺,来达到企业控管、行业调整、诉争解决的多重目的,其核心均以外部债权人利益为重。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是英美法系所固有。由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适用这一原则有很多困难。我国法律虽然引进了这一制度,但毫无疑问,法院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时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相似文献   

3.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刘晓丹 《法制与社会》2012,(19):115-118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上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同。本文研究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身价值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该制度与民刑分离理想,提出了我国应该对域外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有选择性地予以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仍存在一些不足。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解决办法: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并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作为辅助性准据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适用与本来应适用的法律相类似的外国法;适用辅助性连结点再次选择准据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成分,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上补之以适用与该外国法相类似的法律和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选择。  相似文献   

7.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发源于英美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似乎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51条就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认为该原则需要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  相似文献   

8.
梁晓艳 《法制与社会》2010,(24):120-121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其原则是该制度适当、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文具体分析了调解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核心和基础,法院调解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贯彻合法原则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只有全面掌握调解的指导性原则才能保证调解立法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遵循先例”原则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韩小勇(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272119)“遵循先例”的原则是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规则,体现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20世纪以来很多国家赋予经济法以域外效力,而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不舍括公法,一国法院通常不愿适用外国经济法规则,但这一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被一步步突破。本文通过评论经济法域外效力的现象,分析了其理论基础,从而探讨该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法域外效力制度。  相似文献   

11.
徐国栋 《法学》2012,(4):22-31
诚信原则在我国法院以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种形式得到适用,前者主要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司法、代理法、商标法、票据法领域,法院对善意的理解主要有"确信"、"信赖"、"不知"、"客观行为"等4种。后者被法院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方式理解,其中前者是害人行为的阙如,后者是利人行为的具有。但我国法院并不曾把主观诚信理解为错误,并且经常在宣示的意义上和向一般条款逃避的意义上适用诚信原则,这些是需要改进的缺陷。  相似文献   

12.
徐伟功 《法学评论》2006,24(1):146-151
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克服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二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4.
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保证宪法的实施。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法院 ,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据此 ,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 ,引用宪法条文规定的 ,但限于普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而宪法又有原则规定时 ,方可引用。建议对宪法诉讼程序作特别规定 ,即应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15.
宋建立 《法学评论》2007,25(6):73-80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混同的苏格兰,①后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具体的适用规则因国家而异。一般而言,此原则是指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另一个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更为适宜,则可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中止审理或拒绝管辖的决定。2007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中化国际案作出了判决,该判决是对美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总结和发展,该案例的整理有助于解国外新的研究动向,也便于对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2005年6月30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虽没有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规定,但谈判的过程如2001年的公约草案第22条则反映了修正后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看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排斥。  相似文献   

16.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7.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30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相似文献   

18.
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难题。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为此,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19.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手段,目前已为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文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司法实践,探究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允许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对公约背景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好地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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