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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72-79
我国督促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不均衡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适用率低下。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司法正义观出发,须从债权人释明义务的构建、保全程序适用的可能性以及在明确生效支付令具有既判力的基础上,构建债务人提起再审以及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保障机制入手,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保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实现新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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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2):67-82
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考察,高效、经济和便捷的电子督促程序在减轻司法负担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之相比,我国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却受到了冷遇。为了发挥督促程序的“司法减负”与“替代纠纷解决”的功能,就有必要从集中管辖权、网上申请、取消法院对督促申请的实质审
查、衔接督促程序与争讼程序、改革诉讼费用与费用分担机制,以及引入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诚信义务等方面着手,对我国的督促程序进行电子现代化改革;改革后的督促程序将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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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以迅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为宗旨的特殊程序。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该程序进一步对民事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但在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并不高,甚至有被搁置的危险。当我们仔细审视有关督促程序的立法规范时,发现立法者对该制度的设计存在太多的缺陷。为此,本文对督促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有关的探讨,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相关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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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我国上世纪末引自欧洲大陆国家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但其实施迄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微乎其微,远没有发挥出督促程序所应具有的迅速解决纠纷功能。本文从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困境入手,结合目前学理界的完善机制探究,尝试给出一种科学合理且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机制,走出适用困境,更好地改善民事诉讼法体系,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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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督促程序,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民诉法刚刚颁布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仅公开发表的督促程序的论文大约就有七十余篇,这种宣传和研究的规模在民诉法新增的程序和制度中是独一无二的。①然而这样的局面并未一直持续或是发展,时至今日,督促程序不但没有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却日渐受到人们的冷落,使之形同虚设,1992年,全省审结督促程序案件17440件,而到1998年仅为9433件。②本文提出这一课题,对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督促程序进一步完善,使之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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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亦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在没有争议仅需督促支付的非讼事件中,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及法院发布支付令应遵循的程序。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裁判官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发布命令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督促程序.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也作了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一章。我国的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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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截然分开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失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应修改为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即督促程序必须与通常诉讼程序相衔接。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诉讼机制,简便、迅速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本文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民诉法理论界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及支付令效力等问题的各种争论,而且直接触及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诉讼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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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督促程序,也叫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1877年,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对督促程序作了规定。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督促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开始适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程序,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加快民事流转,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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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温新军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督促程序,对加快经济流转,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督促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省去了一系列诉讼环节,操作简便,审理期限短,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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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为了解决大量金钱债务纠纷案件,首先由德国创建的特殊程序,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督促程序。多年来理论界对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对于督促程序的功能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和功能,明确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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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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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属性、类型与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督促程序在二十余年的运作中渐呈边缘化趋势,支付令案件数量大幅萎缩。除社会诚信状况不佳等外部环境因素外,定性不准、类型模糊以及程序保障不足也是制度陷于困境的原因。在性质上,督促程序并不属于非讼程序,应属于特殊的诉讼程序,且是审判程序的例外。至于支付令,则系介于判决与裁定之间的"第三类型裁判",在程序保障上也应兼有判决和裁定的特点。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督促程序在适用范围、管辖、证明及律师代理等诸多方面都有若干类型,需要我们做出择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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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捷迅速的解决债务纠纷的“略式诉讼”程序,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也为法院和当事人解决简单的债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督促程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有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 世界各国对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规定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如德国;二是规定适用于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代替物的给付,如日本;三是规定适用于金钱及有价证券的给付,我国民诉法采取的即是此立法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由此可见,在我国,能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范围是很小的。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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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中的诉权问题探究黄胜春,谭庆华督促程序中的诉权问题是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新课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尚未论及。本文欲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诉权在督促程序中客观存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督促程序后,由于法学界对督促程序的性质尚未形成定论,人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