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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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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  相似文献   

2.
洪芳 《前沿》2013,(1):79-82
尽管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非标准用工形式在劳动用工中处于补充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要求也相应增多,非全日制劳动者所占的比例也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在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立法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进行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二是有利于满足企业用工弹性化、灵活化的要求。应实现劳动合同的书面化,禁止歧视非全日制劳动者,加强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与全El制的相互转换制度,加强工会对非全El制劳动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已基本完成,但由于雇佣制度本身存在天然的缺陷,加之政府角色定位不明,工会角色缺失以及劳动者民主权利分享的失衡,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劳动关系主体力量对比失衡,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严重,劳资矛盾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当厘清政府的职能,调整工会的角色定位,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法律调节机制,使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在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政》2014,(9):48-48
<正>宋周在2014年8月11日《光明日报》上撰文指出,近年来,"过劳""过劳死"等词屡见报端,劳动者过度劳累的问题正日趋普遍。应对这一问题,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形成适度劳动的社会共识。首先,劳动者及其家庭要形成适度劳动的观念。劳动者及其家庭要转变观念,摆正劳动与财富的关系,适度劳动、科学劳动、和谐劳动。其次,企业也应树立适度劳动的意识。企业应当转变管理模式,创造良好工作氛围,倡导快乐劳动。再次,政府要倡导适度劳动。政府要引导社会反思过劳死现象,主动宣传适度劳动观念。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法>极大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传统意义上,同一时间内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只形成一个劳动关系.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灵活就业形式大量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双重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责任划分问题.本文就隐形就业、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问题,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提出应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应从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就用工形式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其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相似文献   

7.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重要精神,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证劳动者主人地位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劳动群众追求体面劳动和幸福生活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劳动修复是我国劳动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和提升劳动者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机制,是促进劳动和谐、推动全体劳动者体面劳动、幸福生活、自由发展的根本路径。社会主义劳动修复与"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具有一脉相承的逻辑贯通,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性劳动和积极劳动情怀方面具有异曲同工的社会价值;社会主义劳动修复对于提升劳动者崇尚劳动理念、激发劳动者价值创造伟力、防止和纠正劳动歧视、营造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人民勤奋劳动的多元性价值创造与劳动者多样性合理需求的完美结合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  相似文献   

8.
黄莉萍 《理论月刊》2009,(6):126-128
政府既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者,又是劳动关系的服务者和参与者.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优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正确区分法律规避与法律违反的前提下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政府应当细化劳务派遣规定、规制格式条款.顺应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应当依法服务劳资双方.作为劳动关系的参加者,政府应当模范地遵守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9.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劳动权利长期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政府的责任,从而使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有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0.
简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政府定位,建议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劳动关系实施政府干预,支持组建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企事业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去年“五一”前夕,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讲话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我国政府提出“体面劳动”,旨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进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  相似文献   

12.
程钰文  金福海 《人民论坛》2010,(11):104-105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制入手,分析如何将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相似文献   

13.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13章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的专门规定,体现了俄罗斯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立法思想。我国与俄罗斯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同样面临着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任务。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主要从工会、国家监督、劳动者权利的自我保护几方面规定了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我国应在劳动法法典化、加强工会权利保护作用和劳动监督制度等方面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4.
常凯  邱婕 《探索与争鸣》2011,(10):43-47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法治过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这一法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并为今后劳动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础.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方面仍然没有摆脱GDP至上的执政理念,中国劳资力量的对比仍不平衡,缺乏一套法律和社会制约机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理想.劳务派遣的泛滥是劳动法治最为突出的漏洞,这种情况加剧了劳资冲突.不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2010年爆发的罢工潮,标志着中国的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趋势,政府、企业和工会都将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加快以"劳工三权"为基本内容的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国劳动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15.
郑春燕 《求索》2013,(4):191-193
我国立法上关于双重劳动关系还缺乏有效的规范,法院在一般是将第一重劳动关系之外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文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利益需求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理念,将双重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按照特定的裁判方法路径,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  相似文献   

16.
张智灵  周慧红  白亮  常君萍 《群众》2008,(10):85-86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必须加快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长效机制,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  相似文献   

17.
信息速览     
福建省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  相似文献   

18.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时间的维度来考察劳动者的"休假",发现劳动者的休假不是休息的一种特殊形式。休假时间本质上应属于劳动者被雇佣的时间,只是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需要劳动者"暂时"离开。而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不被雇佣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两者在本质完全不同。正是由于劳动者的休假时间仍属于被雇佣的时间,即使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给予,但在该时间段,劳雇双方仍存在雇佣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休假需要履行"请求"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雇佣的对价——休假薪水。基于休假时间乃是特殊的雇佣时间的理论分析,文章结合现实中各种形式的休假,对劳雇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劳动法视角下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琦 《湖湘论坛》2009,22(4):104-108
非正规就业能满足企业灵活性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也是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一种重要就业形式。现行劳动法律未能对非正规就业予以规制,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不能享受与正规就业者相同的劳动权利,因此,应扩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制定非正规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法定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20.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劳动权益保护之规定过于简单、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扩大劳动法主体,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明确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明确用人主体法律责任,特别加大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力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专业化劳动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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