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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而量刑是刑事司法一个最核心的环节。量刑的准确与否,是最终衡量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是否准确地适用了刑法、客观公正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从而实现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社会既定秩序的功能,同时亦由此彰显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些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本质体现。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中检察官不对法官量刑提建议的诉讼传统遭到质疑。尽管英国至今坚持检察官不就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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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民事审判法官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官应当以实现司法实质合理,提升群众评价获得群众认同为追求,在审判能力、方法等方面有所作为,让当事人以及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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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就是指在司法阶段中如何实现司法者即法官对于个案中犯罪人的具体刑量确定标准的统一化和程式化。如何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合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达到法律价值目标,实现刑量确定的均衡性,这就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量刑规范化模式结合中国的现状从而实现未来中国的量刑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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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项权力,检察机关只重视定罪请求权,忽略了量刑请求权的行使。研究分析量刑建议司法改革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藉此总结经验,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量刑建议的良性运转,以求强化公诉权、扩展辩护权、规范自由裁量权,最终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弘扬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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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效力延展至审判阶段,约束庭审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由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扩张适用,其对程序公正与量刑公正均产生了连锁影响。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牺牲了被告人量刑听审与量刑辩论权利,加之检察官担当审判之前的量刑法官产生的各种反作用力,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对刑事程序公正有一定的反向阻力。同时,由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尽责尽职进行量刑调查,更难以全面考量兼顾所有的量刑因素,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很难完全体现刑罚公正。法院在个案中应当启动必要的庭审公诉审查,庭审阶段也应赋予法官充分的变更起诉罪名与量刑权限。设定科学的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合理赋值等改革举措,有利于回归诉审制约与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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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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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法律为业,以实现正义为己任。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终裁判者,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以定争止纷,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提升法官作为裁判者的社会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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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89-100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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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本来旨在削弱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法官司法暴政,改变同案不同判,强化司法公正与权威的的司法的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催生出强势的检察官,懒惰的法官,强势的检察官好像获得了法官同等的量刑权力,而懒惰法官只是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中做一个选择,量刑建议的实践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状态,如何规范、统一量刑建议制度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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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03-110
“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司法审判并非法官的独角戏,司法裁决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绝非法官的一己之力所能成就,它应该来自司法参与主体之间充分的商谈沟通与协作。司法商谈机制以一种全新视角诠释了司法的目标与意义,完善了司法权的合法性,解决了司法裁决的合理的可接受性,并促成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能够迎合和满足中国现实语境下人们对于司法正义、民主、参与、自由的新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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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比例初探——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92-101
引入量刑比例原则是尝试用数学的方法解决刑罚裁量的难题,探求刑事司法的正义,还给多数人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为量刑幅度的存在,加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致使同罪异罚、量刑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特别是设定具体的量刑基准和确立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出现时如何换算的量刑比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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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量刑活动会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真正实现量刑的均衡,关键是在“法定”和“人定”之间达到一种协调,形成一种科学规范的模式。“法定”强调的是从规则上确立罪刑相当,同罪同案同判;“人定”则强调法官在内心确信方面追求一种正义和公平,二者的完美结合是实现量刑均衡的基础。一、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不均衡的表现我国刑罚裁量的现状及特征到底如何?我国刑罚裁量是否已经失衡?带着这一系列问题,笔者与有关人员对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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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犤1犦。由于法是人制定的,而人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所以,法(这里指刑法)不可能穷尽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只能对某种行为作出一般性、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范。因此,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刑罚公正、正义之目的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具体表现为法官通过内心确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凭借自己的审判经验、道德良心、司法正义和价值取向,运用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推理对案件从程序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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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正当程序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一直以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目标。实现程序正义不仅是对实体正义实现的保障,也是各个国家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而程序不仅给作为中立者的法官提供了依法审判所依赖的路径,也给法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一可以减轻其做判决时的责任负责,有利于责任豁免;其二,有利于保障法官审判时的独立性;其三,法律程序也是一种对法官职业生涯的保障;其四,坚持法律程序办案,有利于实现法官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更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立法执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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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案件是否可以成为诱发美感和幸福感的职业艺术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审判不仅仅只是做一个"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弥纠纷,而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审判技能当然也是一门职业艺术,而且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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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对案件的实体审判中,法官应当独立地、公正地、不受监督地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判表达社会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有着深刻的客观原因的。法律在赋予司法机关权力的同时,亦对他们进行了约束,即使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局限于产生它的法律框架内。从立法、司法程序、法官职业道德、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司法裁判文书等方面来规制与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价值的实现,有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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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兼具实现刑罚的社会正义与个别正义、权衡量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价值,同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会带来擅断裁判、机械裁判、司法腐败等负效应。因此,如何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便成为了一个世界性课题。美国的《量刑指南》对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对我国量刑规范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我们量刑规则的制定应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粗疏后精细的原则.在实证分析既有判例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与我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