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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凤楼(男,二十四岁)在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晚六时许,纠集了陈金海(男,二十二岁)和段秋龙(男,二十二岁),策划进行抢劫。当时商定了三个人的分工和携带的凶器,并准备如在行抢时受到阻拦,就动刀子“捅人”。他们窜到永定路百货商场时,由陈金海携菜刀一把在场外接应,段金龙携自制尖刀一把随范进入商场,为范掩护。范见商场自行车、缝纫机组售货员在柜台内点款,乘其不备,从售货员手中抢得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并混在人群之中逃出商场,由陈用自行车将他带走。后被逮捕归案。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范凤楼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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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范凤楼等三人,为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事前有预谋,有计划,并把准备在抢劫时使用的凶器,随身携带到作案地段,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抢劫犯罪才未再继续,按照故意犯罪发展的几个阶段,这个期间的行为应是犯罪的预备。由于范凤楼等人的预备行为已经超出了思想范围,把犯罪意图变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抢劫的目的,但已经完成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身就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情节严重,因此应负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范凤楼等人的犯罪行为,本来是在故意抢劫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但后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范意外地发现了商场自行车和缝纫机组的售货员正在柜台内清点钱款,在这种条件的感应下,使得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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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胡建龙、刘华有预谋、有准备地结伙驱车抢劫、强奸,已构成抢劫既遂、强奸未遂罪,都应依法惩办。一、胡建龙、刘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既遂罪。从主观方面看,他们“蓄谋抢劫”,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目的非常明确,有抢劫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他们驾驶吉普车,用暴力将女青年拉人车内劫走,刘又将女青年拿出的钱“留下三十元”,其余二十元女青年被迫交给了胡建龙,至此抢劫目的已经实现,主客观达到一致,完全具备了抢劫既遂罪的一切要件。至于胡建龙、刘华后来送女青年回家,道歉还钱的情节,也应当要考虑,但那是量刑时的问题,决不能混淆实质,把这种情节套用在认定胡建龙、刘华的抢劫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那个阶段的问题上。必须弄清,犯罪的中止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未遂场合。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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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9日,张某与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租赁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一、乡政府将其所属的清水笋加工厂(系经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价值约45万元的厂房设备提供给张某使用,经营期限为1989年12月至1994年12月,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二、张某每年付给乡政府厂房设备折旧费5万元,经营成本及税费由张某自行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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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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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被告人雷顺成得知某贸易商店的两个女营业员准备去银行存款,便起歹心,预伏于营业员去银行的途中,当两个营业员经过时,突然夺走其钱袋,袋内有现金二千四百六十七元七角三分。当时正在附近河边渡船上休息的胡学定听见有人喊“抓强盗”,即手持竹扁担,向雷顺成逃跑的去路追赶。当追到一竹丛中时,雷眼看要被抓住,为脱逃计,将钱袋甩于路边。胡拾起袋子,见袋里装的钞票,便顿起歹心,停止追赶,隐藏赃款。雷回首发现胡在隐藏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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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罪名数量和罪状构成要件有别。就抢夺行为而言,是否将其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以及将抢夺归属在何种罪名之中,各国刑法也不完全一致。具体来说,有的国家规定有独立的抢夺罪,例如《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61条;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独立的抢夺罪,例如《德国刑法典》,但是这些没有独立规定抢夺罪的国家,并不一定就不予处罚,而是通过裁判解释与学理解释将抢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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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车元月某日晚,李某在一农贸市场闲逛时,看见一中年妇女正在掏钱包付钱,乘该女不备,李某抢走其手中的钱包,逃跑中被市场管理人员抓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来后,从李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清点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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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有一项食糖买卖合同的条款规定,卖方必须“最迟于十二月十四日”具体地指定其装货港口,但届时卖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港口,买方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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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被告人吴玉乐、曾小福、甘世庆于1998年5月7日上午9时许,经合谋后窜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北新村梅园组居民季秋华家,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季秋华家做油漆工的安徽籍老乡周银朱欠其人民币1000元未还。吴玉乐首先殴打周,之后,吴玉乐、曾小福对周的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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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CRIMEOFTHEFT,BUTCRIMEOFCORRUPTION王某,42岁,系某河道管理处保卫科副科长。1993年10月5日凌晨,该处会计室被盗,门锁和会计放帐目、现金的箱子被撬开。王接到报案后,随即向处领导和派出所报了案,尔后又返回会计室,乘无人之机将该箱子内的11个存折拿走。王将其中5个活期存折和3个到期的定期存折分别交给了3个亲友(另案处理)从银行取出现金28253.3元,将剩下的3个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总面额5万元)匿于家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在讨论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了保护犯罪现场的职务之便,实施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