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的金融犯罪。建议根据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的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4.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虽然明确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作为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合理定位刑法介入的边界,以确定犯罪的范畴。严格把握"恶意"、"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成立条件,坚持严谨的构成要件思路,才能真正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侵占行为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5.
恶意透支型犯罪不具有诈骗罪特征,应当将其从信用卡诈骗罪中析出,单独规定为滥用信用卡罪。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普及程度的日益增强,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性也日趋突出。因此,对信用卡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探讨、立法完善和打击防治方面作出全面的阐述。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的力度,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发卡机构内部管理,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专门的欺诈要件调处机构。  相似文献   

7.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成立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可分为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超限额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型恶意透支,对后两种犯罪性恶意透支设定“催收不还”这一限定条件以认定其犯罪性。  相似文献   

8.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实施的透支行为,其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进行累加。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作案手段是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侦查思路逻辑推演的重要依据 ,其作案手段有 :虚构持卡人身份 ,骗取信用卡后 ,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恶意串通 ,在发现了其透支后 ,不仅不及时止付 ,反而授权透支而造成的恶意透支等。其侦查思路是 :重点查找书证和物 ,弄清持卡人基本情况 ,充分利用书证和物证的序列性 ,对偶性和差异性以及各种恶意透支手段所涉及的人员进行调查 ,大力加强计算机证据收集和认定 ,为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似文献   

11.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个分支罪名,两者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目前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解读,同时,要通过一般条款来弥补追诉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12.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作者对这一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拾卡的两种不同情形未加区分有失妥当。第二,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考虑盗窃罪的依据不够充足。第三,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追诉会否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以"伪造空白信用卡"解释为"伪造信用卡"的方式将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入罪并不妥当.未来立法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相关行为,应当以类似于"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方式入罪.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及,但与此同时,各类信用卡犯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出翻新加剧之势。目前信用卡犯罪主要利用失控时空、互联网、内外勾结、高科技、诈骗等手段进行作案,针对这些作案手段,执法部门应采取尽快掌握信用卡账户资金流向、加强秘密力量的建设、警银联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等打击对策,以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遏制信用卡犯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7.
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要么不定罪,要么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而不能一概将变造行为全归于伪造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盗划信用卡、使用非法复制的他人信用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部分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便捷的金融结算工具,信用卡已逐渐被社会大众认可并广泛使用。但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个人的身份信用为基础,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增势相当明显,随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亦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20.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