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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4)
转化犯是对犯罪转化形态的一种概括。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主要指罪与罪之间转化情况,它包括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和重罪向轻罪的转化。转化犯具有的特征有:转化前的犯罪和转化后的犯罪都是独立的罪,转化前的罪与转化后的罪之间存在特定转化关系,转化犯从转化后的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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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犯罪不仅是多发性、常见性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聚众斗殴转化犯必须符合所转化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不应简单地以结果定罪,应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具备一定条件的首要分子和致人伤亡的共同实行犯要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罗世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93-95
主张抛弃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其批评之一是认为四要件体系不具有出罪功能,缺乏人权保障的机能。其实不然,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同样具有出罪功能,只是与德日递进式的出罪方式不一样,逻辑思维不同而已。一方面,四要件本身就包括积极的入罪要件和消极的出罪要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将行为进行出罪。至于正当化事由的出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在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严密性的特点,为行为人留下了多次出罪机会。此外,部分学者论证我国传统犯罪不具有出罪功能时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唐保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8-10
本文立足罪名,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剖析。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纯洁性;客观体现为状态犯,而非行为犯;主体只能由纯正的身份犯构成;主观属有特定内容的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秋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2):56-58
鉴于当今海盗犯罪的猖狂和肆虐以及在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等方面所呈现的新特点,现行国际公约中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打击和惩治此种犯罪的需要的实际,笔者提出应将海盗罪表述为“登上船舶,旨在行窃或进行其他犯罪行为,且有使用武力继续犯罪的任何行为”。 相似文献
7.
转化犯是刑法学者对有关刑事立法现象的理论概括,转化犯的界定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且应当符合形式逻辑中有关定义规则的要求。文章从转化犯的定义、立法价值、立法模式、立法例辨析、以及转化犯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许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1):129-136
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关于此问题法律拟制的定性,更是引起了学者们关于聚众斗殴转化犯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争论。分析争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符合司法实践中法益保护和罪刑均衡的需要,因此,应当跳出非此即彼的惯性思维模式,以合理性为基准点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当代产物,体现出《刑法》从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点。然而,现行污染环境罪之结果犯不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危险犯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和环境保护,也是环境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而且,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不仅符合环境犯罪立法逻辑,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污染环境罪之危险犯应当规定为具体危险犯,主观上兼具故意和过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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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21-24
由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难证明性和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其地位遭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质疑。本文通过分析目的犯与四种定罪机制的关系,肯定了目的犯在定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通过规定犯罪目的的基础事实和设置兜底罪等方法,对目的犯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83-86
危险犯的产生是实害犯处罚标准前移的结果,在立法补漏、行为指引和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可责性上都有其正当性。作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危险犯并非实害犯之未遂犯,而是一种既遂犯,其既遂的评价标准为稳定、静止危险状态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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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罪数形态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通过分析牵连犯的典型案例,提出了牵连犯本质上属于实质数罪的观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处断原则,即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与此相关的牵连犯概念的存废问题,笔者则不主张取消牵连犯的概念,而是认为现阶段应当保留其概念,从而有利于相关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14.
马凤春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67-75
我国刑法存在大量的结合犯条款,且其类型并不限于以往学界所界定的类型。承认结合犯存在的客观现实有助于理解不同的罪数形态以及法条竞合。对于结合犯立法的缺陷,可以通过适当解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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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之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形。罪与非罪之疑罪完全可以用犯罪构成去考察。只要犯罪构成中的任意一个构成要件存在合理怀疑,该案就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案件,就应当按照疑罪来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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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是刑法规定的以多次同种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多次犯不属于特定的罪数形态,与连续犯等罪数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多次犯的范围应当重构,内容应当考虑将多次同种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其总额达到犯罪数额起算点即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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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吸收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这种理论一方面保持了十九世纪的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各种要素的总和的观点 ,又加进了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认为犯罪构成是苏维埃刑法规定的说明社会危害性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 ,把它们明确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要件 ,使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得到统一(见前引何秉松著作)。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最初 ,它几乎是原封… 相似文献
19.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4):18-22
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但症结性问题不是体系中的递进性不足或逻辑混乱,而是在评价时重实质概念,轻形式概念;重事实判断,轻规范评价;重视犯罪的静态要素,忽视行为的动态要素,结果使得刑事责任评价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