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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约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负责办理。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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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2号《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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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市、州)司法局批准;向地区(市、州)司法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申请的,由地区(市、州)司法局或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批准;向省司法厅”申请的,由省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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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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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成立。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第六条律师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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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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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言 《中国司法》2004,(9):58-58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该《办法》作一解读。本次修改本着“大改”的思路,根据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也对《办法》的结构框架、条文排列、文字等进行了修改。以设“章”的方式,解决原《办法》结构不够鲜明、条文排列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的文字。(一)关于合伙人。一是提高了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是:具备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品行良好。很多人认为条件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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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禹 《中国司法》2005,(12):24-25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开启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之大门。为配合《决定》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29日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鉴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采取的登记管理模式及《司法鉴定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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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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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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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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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得从事其它任何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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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专用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定机关是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十律师事务所组成。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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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6):11-28
1.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30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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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三条筹备设立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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