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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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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只是对公安和安全机关而言,这是欠妥的。因为据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检察院也有侦查权,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不能把自侦案件排除在外。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对于确保自侦案件的质量有重要意义。我国对检察院如何进行自侦案件的监督没有明文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多数采取对自侦案件“一手包办”的做法,即一个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出庭支持公诉都由某一或某几个人员办理。这种作法,不利于对侦查进行监督。有些地方也重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如某地就坚持作到把好“五关”:即直接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其他科员调阅案卷,提出问题;科长组织讨论;检察长全面审查;检察委员会集体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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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连续四年荣获南阳市自侦工作第一名的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建立了《自侦案件办理暂行办法》、《自侦案件办理全院一盘棋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将配合与制约融为一体,坚持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的侦查,案件一旦立案,公诉部门参与案件的审查、立案、侦结等要环节,强化“谁指导,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邀请自侦部门参加法院公开审理的旁听。侦监、技术等部门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实现自侦案件侦诉判的三个百分之百目标。  相似文献   

4.
一、批捕延伸的概念和内涵 批捕延伸,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本院自侦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时,在决定逮捕前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批捕后跟踪监督至起诉判刑,以确保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工作方法。自侦案件批捕延伸内涵为: 1、批捕前延伸至自侦案件立案阶段。即自侦案件初查后,在进入立案时,邀请批捕部门人员介入或参加检察长办公会议对案件的研究,介入人员从批捕的角度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后能否批捕,  相似文献   

5.
自侦案件初讯笔录,是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自侦案件,依法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时,所形成的笔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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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出台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重要举措.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存在缺陷,但现有体系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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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监督一直是倍受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实现公平、公正司法 ,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尽管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监督效率不断提高。然而 ,在法律监督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检察监督中还存在一些尚未被触及的死角 ,如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问题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现行的监督机制都有极大的弊端。因而 ,研究自侦案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方向 ,意义十分深远。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侦查监督的考察 ,比较中西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模式 ,总结出我国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特点 ,分析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中效率不高、理论缺陷、监督滞后、权限过于集中等弊端。并提出改革自行侦查监督的方向 :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  相似文献   

8.
一、把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中,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以及刑检部门的补充侦查活动,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活动实施侦查监督的程序、范围、措施等,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切实可行。 二、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自  相似文献   

9.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警惕自侦案件立案中的浮夸风刘志某些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中,存在着浮夸立案的不正常现象。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本应立一幸而硬是分成凡个单独犯罪案件,以增加立案数目。二是凑案,即对某些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初查后,明知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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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进行了重大调整,并同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审查起诉工作、自侦案件工作等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挑战,把握机遇,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审查起诉工作、自侦案件工作等必须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一、自侦案件逮捕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改革没有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而《规定》的程序设计让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上级检察机关充当监督者,赋予了对上级机关的充分信任,但上级院审查批捕能否比下级院公正存在疑问。首先"上提一级"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但并  相似文献   

13.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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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即本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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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直至提起公诉等均由自侦业务部门独家承担,俗称“一竿子插到底”。以后,随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受案和提起公诉已分别由控申举报部门和起诉部门担任,起到了既规范侦查又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然而,在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等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  一、关于初查  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都没有“初查”的规定,实际上初查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初查”一词原来散见于有关领导的一些讲话中,1999年1月正式写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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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立案监督权,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却未做明文规定。这样,在法律上不免存在着一个谁来对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作出有关规定,为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机制。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监督以积极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规定本身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总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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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方荣辉  陈浙城 《法制与社会》2010,(36):171-171,181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长期以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多适用"以人立案"模式,这一立案模式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率小,但是对立案条件规定过严,机动性欠缺,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而且在办案实践中以"以人立案"独重违背了立法原意,使许多有价值的且可以适用"以事立案"的线索无法成案,无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有效打击。近些年,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和检察同仁们对自侦案件"以事立案"模式的运用进行了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成果明显。高检院在2003年也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以事立案"大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18.
安菁 《法制与社会》2010,(24):206-207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不但是确保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质量的具体措施,也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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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个别办案人员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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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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