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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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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缩小解释和扩大解释是语义解释的两种特殊形式,它在刑法解释中经常采用,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缩小解释和扩大解释都是在语义范围内进行的,并没有超出语义范围,因而它与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都存在性质上的区分,不可混为一谈。在界定扩大解释的时候,如何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较为疑难的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超越法律文本可能语义的范围。可能语义是法律文本某个用语语义的最大射程。只要没有超越可能语义但采用语词的边缘语义的,是扩大解释。反之,如果超越可能语义的则是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2.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23,(3):150-169
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所有的解释学都是对文本加以理解的技术,一切法律解释都必须基于文本规范。当然解释是在刑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事理之当然与逻辑之当然的统一为解释依据的刑法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所追求的个案实质正义与罪刑法定原则暗含的形式正义价值内核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紧张关系。但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不同,其依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进行的刑法解释,案件事实在刑法规范中存在"落脚点"是当然解释成立的关键,其以待解释事项能够包含在刑法规范的语义之内为限。  相似文献   

4.
司法者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活动是其和法律文本进行对话的过程,语用学中的会话含义理论可以作为研究法律解释问题的分析工具。根据会话含义理论,立法者预料到并期待解释者会根据文本的语义结构、读者的心理图式、生活中的常规关系等解读出刑法文本的语用意义,司法者必然会根据语境因素对刑法文本的意义进行语用推理,解读出字面意义之外的隐含意义、形式意义之外的实质意义、语义意义之外的语用意义,并且在不同语境下解读出不同意义。刑法文本为语用推理划定了大致范围,语用推理实现了文本静态意义向动态意义的转化,因此刑法解释立场是并应该是客观解释。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世界各国的法律文本不断地被翻译成中文,大量中文法律文本也被不断地翻译成其他国家的语言文本。由此,法律文本翻译的失真问题成为中外法律文化交流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当前法律翻译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于语言学理论和翻译学理论的研究,少有人关注法律解释学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指导作用。虽然法律翻译有其自身的特性,但法律解释与法律翻译之间具有共同的渊源。法律解释理论对于译者在翻译法律文本中正确理解原文本意大有裨益,将法律解释学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等方法运用于法律文本翻译中,有助于化解法律翻译失真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律解释是解释主体基于价值判断选择解释对象和运用解释方法的结果.法律解释之价值判断围绕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法律文本展开.在私法领域,对事实文本予以解释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要比解释相应的私法规范的法律文本更有价值.因为价值判断的主观认识,法律解释的结论总是相对的.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在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居于绝对优先地位,尊重法律文本的文义,自身就是价值判断的产物.法律文本未经由文义解释,就不能作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对于澄清因为文义解释而产生的歧义具有意义,但其并不单纯为消除文义解释的“歧义”而被利用.论理解释的诸方法究竟应当在什么场合使用,并不取决于该方法的使用有无先后位序,而取决于法律文本解释者的价值判断,论理解释方法对于调节法律文本解释的文义偏差的作用也是相对的.  相似文献   

7.
王政勋 《法律科学》2008,26(4):75-86
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达成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言伴语境对意义生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言伴语境是当下案件事实。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其前见的指引下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建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文本以语用意义,并且在语境和文本、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多次循环往复中实现解释者和文本的视域融合,使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未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对其适用体现了言伴语境对文本意义的作用,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该理论不会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法官因此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8.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23,(2):285-306
形式理性是与实质理性相对应的两种思维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应当严格坚守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思维。根据形式解释论,在刑法解释的时候,应当以可能语义作为最宽的解释边界,并且禁止类推。形式解释论是以刑法文本为解释对象,将法律含义限制在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之内。法律适用由于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它不同于刑法解释,所以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获得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当然,即使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实质判断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某一行为在前置法中是合法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实质判断予以入罪。因此,对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应当加以区隔。对刑法解释要坚持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对刑法适用则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刑法教义学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文义解释所不能超越的、法律文本(刑法文本)所限定的文义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对象和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所欲解决的主要是刑法解释合法性问题,而不解决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学所可能确定的、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可以简称为“语用意义的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是指刑法解释限度在诠释学上所具有的限定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功能,其特点是有限性和层级性。  相似文献   

10.
解释主体和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模式的两大组成要素,解释主体与解释方法之间不同的组成方式构成不同的解释模式。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还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解释模式,都是在各自一般法律解释模式的基础上变异与进化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解释模式也应由香港传统法律解释模式在"一国两制"体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过变异与进化而生成,即其解释模式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原意主义"。  相似文献   

11.
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谢晖 《法学研究》2000,(5):17-29
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解释法律是要探求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性问题 ,是需要用哲学方法来说明法律的过程 ,因而是一个哲学命题 ;法律解释所针对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或与法律相关的具体事实 ,因而是一个法学命题。  相似文献   

12.
客观解释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由于刑法的客观解释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作为客观解释前提的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使刑法文本意义得以明确的语用解释须遵守语用推理规则,且刑法解释有一系列制度性制约,因而客观解释不会导致刑法解释和适用的随意性,不违背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不会产生侵犯人权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以日常语言为载体的现代法律,往往存在因法律语词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翻译问题以及意义变迁等因素导致法律意义的不确定,这给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构成严重障碍。文义解释恰恰因为具有释明法律意义、澄清和弥补法律语义缺陷的细分功能而被视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优位性解释方法。只有经由法官解释和表述的法律规范是清晰的并且是契合了公民期待可能性的,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律秩序才真正具备规范性根基,文义解释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具有构成性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解释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揭示作为法理念的正义的重要途径。作为法律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正义内生于法律文本之中,而外现于法律解释之外。刑法解释的正义化要求做到:为符合解释的实质性正义,刑法解释应以理性的、客观的、公正的视角去看待并观照刑法,以达人性化和谦抑性的要求;为符合解释的形式性正义,刑法解释应满足刑法文本字义的最大射程,并在字义不能自足时,以历史和社会的眼光遵从解释的程序性原则规定;为最大化地实现刑法解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解释者亦应维护刑法的安定与理想,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1,16(1):22-27
本文以法律解释的地位作为论证的出发点,分析了在<立法法>中设置"法律解释"的不合理性,认为立法解释在本质上仍属于立法而不属于解释.根据法治的原则,权力应合理分配给不同的主体,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输入法律文本,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在我国应创设专门的法律解释法.  相似文献   

16.
杨兴培 《法学家》2013,(1):30-47,176,177
刑法中任何法条的设置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一对范畴,本质与现象也是一对范畴,形式与本质并非是绝然对立反而是可以兼容的。所谓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流派划分和理论对立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刑法一经制定颁布就具有凝固的特性,而社会现实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所以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也不是绝对的。刑法解释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每一个条款规定现象的本质抽象,测量其基本的文意字义射程和确定其基本的意思边界,尽可能明确定义、形成概念,然后根据形式与内容的相互关系,通过演绎手段对法律文本规定形式下的内容可以进行无限证实的挖掘,尽可能确立起一个评价标准和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思维过程,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一般规律;刑法解释结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则是一个据以对各种生活现象和案情情节的归纳、判断过程,证伪方法是一个必要的检验手段。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的位阶关系决定于法律解释权配置制度,即规定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和效力等问题的解释制度,形成我国特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解释权是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是法律解释权分配于司法机关形成的权力。不同主体作出的法律解释效力高低.与不同解释主体权力层级高低相关,也与解释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有关.  相似文献   

18.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在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方面具有"一律一释"、"律释合典"、文本结构的非独立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当代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经验,改进我国当代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实现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谢晖 《法律科学》2008,26(6):25-31
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借助文义解释不一定达到释明法律模糊的目的,此时需要其他解释方法的补充。历史解释是根据特定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对当下法律的相关内容所做出的说明,使人们自历史的维度获知相关概念、词汇的发展线索。而通过法律移植舶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模糊问题,则必须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其在国外的原初意义,从而释明由于语言障碍而产生的模糊。目的解释则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需要解释者关注立法者原意、重视法律规定本身、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释明当下的法律模糊。  相似文献   

20.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4,22(5):36-44
为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 ,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 ,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 ,因而 ,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 ,又使法律呈现出灵活的价值选择 ,就必须有条件地应用目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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