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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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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针对妨害公务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又在近20部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使该罪的立法日趋缜密.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研究,以供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参考.一、新颁行的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补充修改问题刑法施行之后,立法机关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关于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条款,有一些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3.
当前,妨害公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多发趋势,暴力抗法现象屡见不鲜,这与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化有直接联系。本文对当前理论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立法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诟病原因,进而从多个角度出发,得出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嗣必须严格限制为国家机关丁作人员的观点,以防止刑罚的扩大化和随意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妨害公务罪法律条款如何进行修正提出了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4.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文章作者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警察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关于袭警行为是否应当单设罪名予以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声音。面对非理性的犯罪,需要的是理性的立法。因此,作者对袭警行为的规制进行了全面反思,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提出了应对暴力袭警的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希慧  黄洪波 《法学》2006,(6):43-48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在行为对象的规定中,从宪法理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没有必要设立这一注意规定。对行为方式的规定,除了法定的“暴力、威胁方法”之外,还应当从立法上增加“其他方法”,这不仅不会违背刑法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也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构想。最后,该规定也产生了部分不利的后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明知”的认定可从视觉、听觉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分为人和物两种: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人员,物是指上述人员为了执行公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用具;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前三款行为属于具体的危险犯,第四款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8.
阴建峰 《法学杂志》2022,43(1):71-86
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较以往有所扩张,这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解决防疫时期妨害公务罪司法适用突出问题,需要分析"公务说"视角下妨害公务罪对象的扩展与边界,并探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特别是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受委托的实务判断标准。另外,妨害公务罪对象扩展的前提应当严格限制为从事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公务,且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具备合法性。  相似文献   

10.
论妨害公务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本文对妨害公务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重点探讨了“公务的合法性”要件及其判断标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等有争议的问题;对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探讨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故意的含义。另外对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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