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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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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书证,公证书的效力在司法活动中是其它任何书证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是具有权威性的特殊证据。由于公证书的特殊性,公证管理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公证文书的规范化问题。早在1956年,司法部就在总结各地公证文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此后,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司法部于1981年颁行了《公证书试行格式》,促进…  相似文献   

2.
公证文书的格式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薛凡 《中国公证》2006,(6):19-23
一、中国公证文书的格式 按照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公证文书实行法定格式,《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果具体加以区分,中国公证书的格式包括两大类别,即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相似文献   

3.
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4.
段伟 《中国公证》2013,(7):12-16
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5.
要素式公证文书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截至目前.共有六类公证文书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制作。 一、目前要素式公证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规定.要素式公证书由首部、证词内容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的证词内容就是要素部分.这不仅要求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而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6.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7,(4):37-4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7.
公证文书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薛凡 《中国公证》2006,(4):15-19
在公证实务和公证理论的层面上,公证文书都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正如民事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的裁判文书,其含义也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的。综观《公证法》诸条款,“公证文书”和“公证书”是分别加以表述的。如果作一简要概括.公证文书是对公证人依法行使公证权所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各类法律文书如公证书、现场公证词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如公证人制作的谈话笔录、核查笔录等。对于公证文书的种类.至少可以有两个不同的区分角度,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分类.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类。  相似文献   

8.
赵明 《中国公证》2006,(5):48-50
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书,是公证结果的最终体现.狭义的公证书仅指公证书的证词,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尾部;广义上的公证书除公证书证词外,还包括被证明的文书及相关的附件.  相似文献   

9.
薛凡 《中国公证》2006,4(2):13-15
一、公证文书与公证权 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性质时.首先应当注意到公证文书与公证权的必然联系,这是国内以往有关公证文书的各种著述常常忽略的一个问题。公证文书是公证人行使的公证权的体现,就如裁判文书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权的体现。对此,《法国民法总论》一书中言简意赅地强调:“我们可以简要地研究有关公证书的规定,它的重要性在于公证人拥有授予私人文书公证力的专属权。”  相似文献   

10.
许敏 《中国公证》2007,(8):44-46
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1.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12.
王士刚 《中国公证》2011,(11):10-13
《公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这一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确立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所有的公证书都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公证具有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公证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公证制度的社会功能——公证是在为公证书使用者解除后顾之忧。换句话说。  相似文献   

13.
为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司法部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现行定式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形成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黑龙江省公证协会于2011年10月22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由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吴逶进行讲解。通过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实践.笔者感触颇深.  相似文献   

14.
肖文 《中国公证》2010,(11):43-46
特定公证书具有司法执行力为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特点,是拉丁公证制度的传统。《拉丁公证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趋势》一文说:“拉丁公证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特殊原则,公证文书具有无可怀疑的执行力。拉丁公证制度规定,对于追索金钱物品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其给付义务并经过一定时限.债权人有权依据公证文书副本径直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另经法院的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15.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16.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言,  相似文献   

18.
刘颖 《中国司法》2002,(1):49-50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①。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撤销公证书申请中,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即就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将之诉诸法院或案件仍在审理中的。对于这一类型的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涉诉公证书的撤销申请”)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里存在着法院对公证书效力的认定权及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撤销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一、对涉诉公证书撤销申请不宜…  相似文献   

19.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书证,公证书的效力在司法活动中是其它任何书证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是具有权威性的特殊证据。  相似文献   

20.
刘疆 《中国司法》2008,(9):44-49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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