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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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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晓梅 《法制与社会》2012,(22):245-24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她们仍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尽管国际上以及我国国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但时至今日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尤以婚姻家庭领域十分突出.本文以此为研究视角,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思考,使女性得到更多的保护,让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2.
社会性别与婚姻暴力实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秀华 《法学杂志》2005,26(2):84-86
婚姻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婚姻暴力循环会导致妇女面临更多经济与精神困惑,从而使妇女成为需要法律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我国应构建预防与制止婚姻暴力的社会措施与法律体系。在立法与执法中,应充分导入社会性别视角,才能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陈苇 《法商研究》2007,24(6):91-101
通过对农村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家庭暴力仍较为普遍地存在,且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类型。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性别不平等,农村家庭暴力是对农村妇女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我国农村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以下思路逐步推进:(1)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应注重完善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2)结合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3)构建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合力系统。  相似文献   

4.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过程中,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安置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最终被该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成为该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在针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方面,该法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中也规定了特殊保护制度。一、"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写入基  相似文献   

5.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外移,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个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妇女群体.目前,她们不但是农村生产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也是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人们始料不及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表现出了以往农村妇女从来没有过的主体性和重要作用.本文以苏、鄂、甘地区的实证研究资料为依据,探讨了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在公共生活参与等方面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进而引发促进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发展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6.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建设实施中,尚有完善与加强之处。改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循序渐进,切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形成多方合力,推动刑事法律援助法律制度发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社会现在正由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化、信息化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弱势群体的规模在扩大,这是与我国的现实国情有关的。但是与我国正在开展的和谐社会建设事实是不符的,由此,本文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对策。  相似文献   

8.
王德新 《北方法学》2010,4(6):120-124
我国自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并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分层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理论和制度,将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可行道路。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经济大起飞时期。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的活力;而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在劳动者队伍中,妇女已占很大比重,是实现四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  相似文献   

10.
在日本,少年非行是指14岁以上20岁未满少年的犯罪行为、14岁未满少年的触法行为以及虞犯等三方面的总称,主要由《少年法》及《儿童福祉法》等法律予以规制。《少年法》以少年的人权保障和健康成长为目的、以保护主义的社会复归为理念,与《儿童福祉法》等共同构成非行少年的法律保护体系。家庭裁判所以少年事件为主要审理对象、以保护处分为主要处罚手段,与社会福祉性质的儿童相谈所共同担负起日本的少年保护事业。官民协动与社会参与制度是对我们的最大的启示,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少年保护理念的转变,完善我国的少年保护体制,将其建设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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