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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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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洪达 《中国法律》2002,(3):26-27,84-87
1998年9月10日,原告陆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公司)向中南银行香港分行(GHE CHINA&SOUTH SEA BANK,LTD.HONG KONG BRANCH,以下简称江阴外贸)为受益人,金额为319590美元,货物为53000件短袖女外套,最后装船期为11月25日,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行),有效期至12月9日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除商业发票、全套注明“运费预付”已装船清洁正本提单,海运保险单外,还要有由陆丰公司有效签署人签字盖章证明已装船并已检验货物、状况良好的检验证书,且该有效签署人的签字盖章须与通知行预存的档案样式完全一致(已由中南银行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通知行无锡中行)。信用证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3.
一、柔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李天财,台湾省人,住台湾省桃园县中切市新中北路838巷38号。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水仙大厦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威榕,总经理。1989年11月19日,以李天财为买方同以厦门水仙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公司)为卖方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厦门水仙大厦房屋购售合同书》(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水仙大厦写字楼第23层房屋(已竣工验收),建筑面积595’47平方米,售价2858256美元,买方须于合同签订后预交定金1000美元,并于同年12月引回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相似文献   

4.
原告:重钢进出口公司被告:深圳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中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1年3月Ic日与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之后,偷丰公司将合同转让给中安公司。3月18日,中安公司向原告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申请人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受益人原告,开证行香港国商银行,议付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有效期内交由被告远达公司的“江都”轮承运。原告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香港华夏公司作为远达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没有收回第一套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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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4日,被告外经公司与案外人香港友恒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友恒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友恒公司向买方外经公司出售金星录相机3000台,单价300美元/台,总金额900000美元,信用证结算,88年10月31日前分批装运。7月23日,外经公司依合同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下称海口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7月31日,海口中行为外经公司开出了编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1993年2月4日,原告福建A公司(卖方)与被告意大利G有限公司在厦门签订一份CNF汉堡,总价款为USD1,245,633的购销蘑菇罐头合同。装运期:1993年3月至5月30日;目的港:汉堡;付款条件:买方须于1993年3月10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允许分机及转船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可效期延至装运期后40天在中国到期。1993年3月11日,被告通过瑞士银行香港分行转来由汉堡ABNAMRO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金额USD234825;有效期:1993年6月9日;装运期;1993年5月30日以前;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应提交的单据:注…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FOB贸易合同下的卖方起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诉因常涉及到提单的签发和交付。该类案件的主要情况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相似文献   

9.
缄默在国际贸易合同变更中的默示推定管贻升1986年,广东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香港H·D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买卖木薯片的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在10月份以前一次性交付;交货条件是CIF香港;信用证形式支付货款,信用证必须在9月30日以前开来,否则合同...  相似文献   

10.
一、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2月2日,香港A公司为向韩国B公司购买钢材,向荷兰C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C银行於同年2月8日为其开出信用证。1999年3月21日,上述信用证项下钢材运抵汕头港,C银行於4月15日垫付信用证货款後获得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此后,由於A公司和进口钢材实际收货人D公司未向C银行付款赎单,上述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1999年9月9日,海关根据《海关法》(1987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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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被告:蒙特里斯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M.B.MOUNDREASSHIPPINGCO.SA.)一、案情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提供4245吨广西滑石块,货物装上该轮后,中国海运代理湛江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下称广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保险人的本案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承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57611美元。“JOHNYC”轮于1995年6月10日抵达卸货港阿姆斯特丹港,1995年6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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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只有在货物全部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交易日益盛行的今天,往往出现预借提单这类不正当的行为。所谓预借提单,即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在尚未装船或尚未全部装船完毕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下述三种情形:门)承运人已接收货物,但承运船舶还未抵港,就签发已装船提单;(2)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承运船舶也已经抵港,但还没有开始装货,就签发已装船提单;(3)承运船舶已抵港,且已开始装货,但未等到所托运的货物全部装船完毕就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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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信用卡的犯罪朱启昌,高一飞信用卡,是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采用信用卡结算为异地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具体办法是:买方的开户银行经买方的申请(一般须缴保证金)向卖方的开户银行签发信用证(也可直接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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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友联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厦门办事处一、案情1995年11月2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人于同日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运输工具为“东明8号V.9519”,保险区间为香港至泉州,保险标的为桌面印刷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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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分析的案例及问题的提出2002年11月.原告委托韩进海运出运一批货物。被告联合船代作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HJSC- QMPE94296301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LIN’S SPOL S.R.O.,起运港深圳赤湾港,卸货港德国汉堡港,承运船舶“韩进·宾西法尼亚”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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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对基础合同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的合同性质是一个在理论和法律实务上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问题。信用证的条款在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合同卖方)之间设定了若干的权利义务,对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法官已经习惯于在合同法的范畴之内寻找依据。然而,这一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吗?信用证是否在开证申请人(合同买方)和受益人间设定了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呢?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对信用证所依附的货物买卖合同(基础合同)有无影响?如果有,影响是什么?  请看实例:  内地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18886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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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索赔案解析◇宋春林◇一、案情介绍1995年7月,烟台某公司(甲方)与韩国某公司(乙方)以FOB价格条件订立一批(三份)销售皮衣的合同,总值158,456.50美元。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来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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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96年6月3日和7月3日,宝安商贸(卖方)和恒利达公司(买方)签订了两份购买镁锭的合同,同时订立了仲裁条款:“买方和卖方同意将一切与合同有关争议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之后恒利达开出两张号码分别为LC96060—200和LC9607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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