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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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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监狱机关正常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了困难。通过研究该犯罪的法定行为方式的含义,该罪的主体范围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3.
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4.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适用中的分歧 案例:有前科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2001年11月9日被一审判处10年徒刑,这期间,他为了勒索钱物,多次殴打同号房在押人员。上诉期间又多次指使他人并亲自参与殴打“新号”,勒索财物,在他的影响下,其他在押人员如法炮制,看守所监管秩序一度处于混乱  相似文献   

5.
本文根据新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初步研究,具体分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并对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罪数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蹇峰 《四川审判》2002,(1):26-2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军人婚姻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其中有关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的争论是纷繁复杂、众说林立。国家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但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的重任,国家需要对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那些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军人的家庭幸福,而且还是影响军队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破坏军婚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军人婚姻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劳动生产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电力生产运营安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关涉电力生产运营安全”的电力设备。其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14至16周岁之间的行为人以放火、爆炸手段破坏电力设备或利用破坏电力设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犯罪客体理论、国有财产保护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10.
竹怀军 《河北法学》2006,24(7):39-4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具备"为了单位的利益"这一单位犯罪的必要要件."单罚制"不符合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且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  相似文献   

11.
曹坚 《政治与法律》2003,(4):154-157
本文以一起挪用公款的个案为例,对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公款使用主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情况严格界定;最高法院的两个涉及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及全国人大对此作出的立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认定公款使用主体的问题。从根本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依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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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其客体是包括生产资料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在内的生产经营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犯罪构成上并不要求对象要件。其主观目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质上是一种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15.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4,21(2):82-88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16.
2001年4月"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至2002年6月,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共审查批捕1066件1426人,提起公诉1482件2194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遏制了经济犯罪案件增长的势头,"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我院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件情况来看,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合同诈  相似文献   

17.
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18.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但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中的监督、管理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监管机构中担任警戒任务的武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等如果承担了监管任务,也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9.
张海峰 《人民检察》2020,(10):58-62
1997年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计算机未普及之前,实践中很少涉及该罪名。2010年以后,网络技术运用得到发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该罪名的适用也引发诸多争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手段行为,其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职务侵占、诈骗等传统犯罪,适用该罪名时应注意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背后的目的行为及涉及的目的罪名,对行为目的、方式、结果进行全面评价,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相似文献   

20.
李玉文 《法学论坛》2000,15(2):45-4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但由于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因而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疏漏:在犯罪主体上,将企业厂长排除在外;在"非法利益"的界定上,无论性质方面还是数量方面,均不甚明确.对此,应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便更加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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