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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6条将保险诈骗行为独立为罪。本文仅就该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险诈骗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就保险诈骗而言,它能否成为独立的罪名,取决于它是否被诈骗罪所包容。从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的比较来看,首先,它们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1.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保险诈骗侵害的是正常的保险秩序及法人财产权;2.在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则包括了自然人与法人;3.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泛指隐瞒真象、捏造事实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保险诈骗仅指保险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行为。其次,它们在法定刑方面也有区别: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且罚金刑未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保险诈骗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而且罚金刑明确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可见,保险诈骗不为诈骗罪所包容,它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诈骗类犯罪日益增多且呈高发态势,对公民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秩序危害性越发明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兜底罪名,诈骗罪行为类型多样且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对其行为类型特征的研究有助于发现其犯罪规律,对于提高公众防诈骗意识和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我国诈骗罪的对象。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关于找钱诈骗 ,有时只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欺骗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自己捡拾财物的 ,构成诈骗罪。欺骗他人交付不法原因给付物 ,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经济合同来进行诈骗,这是新形势下诈骗犯罪的一个新情况。因此,明确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主客观特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主客观特征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它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客观方面与一般诈骗不同的是,通常以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合同的形式出现。实践中,尽管骗签合同的方式千差万别,但归根到底不外乎二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使客户单位信以为真地将本应交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交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国家机关,此时就不能算作是该国家机关的公共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其它单位的公共财物不能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而只能认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这一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包括两者之间的诈骗和三角诈骗。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特别是1986年以来,诈骗分子利用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之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日趋严重,案件逐年增多,诈骗财物的数额也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与诈骗犯罪作斗争,笔者拟对当前广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及侦查对策作初步探讨。一、当前广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 (一)特大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诈骗财物数额越来越大。据统计,1980年广东省发生的特大诈骗案件只有2宗,而1986年发生的特大诈骗案件竟达116宗。短短6年时间,上升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诈骗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网络诈骗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单笔数额可能较小但累计骗得数额已达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具有犯罪黑数大和调查取证难的特点。为此,应采取以网制网,实施信息化侦查;扩大线索来源,串并案侦查;进一步明确案件侦查管辖,强化侦查协作;增强侦查主体提取电子证据之能力的手段,加大侦破网络诈骗案件的力度,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引入刑事立法技术、制度设置及价值观念的分析框架,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进行了再研究,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应有之义;针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疑难问题,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办法;对实践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中“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之情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最后从刑事立法与司法角度,提出若干防治金融诈骗罪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认定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1.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的界定;2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辨析;3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1.
诈骗罪犯罪数额内涵之解读——2元手续费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数额是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最集中的表现,其在个罪中应具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与诈骗罪相关的犯罪数额主要有:诈骗行为指向数额、被害人处分(交付)财物数额、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以及挥霍数额和追缴、退赔数额等.这些犯罪数额都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反映的程度上以及功能上具有差异性.一般而言,诈骗罪基本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数额内涵的情形下,其应是损失数额.在行为犯模式下,数额应指犯罪指向数额,且其只有量刑上的意义.诈骗罪修正构成(仅指未遂)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指向数额,其是评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2.
网络诈骗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单笔数额可能较小但累计骗得数额已达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犯罪黑数大和调查取证难是其突出特点。针对案件特点,其有效侦查途径主要包括以网制网,实施信息化侦查;扩大线索来源,串并案侦查;进一步明确案件侦查管辖,强化侦查协作;增强侦查主体提取电子证据之能力。  相似文献   

13.
诈骗犯罪属于智力型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特点,就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没有暴力行为,又非秘密窃取,也没有威胁要挟,而只是以一个谎言使被骗者产生错觉,信以为真,把公私财物交给  相似文献   

14.
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风险也是一个无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在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中,法律仅对集资诈骗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目的作了明确规定。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应具有的犯罪目的。金融诈骗犯罪属于直接目的犯,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予以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5.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刑法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诈骗犯罪予以细化,既规定了发生在生活、娱乐等非经济领域的(普通)诈骗罪,也规定了产生于经济领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票据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有上升的趋势。由于此种犯罪手段诈骗较为特殊,又与其他诈骗罪存在交叉党合形态,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好把握,在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以D头合同为诈骗手段犯罪的定罪行为人与对方当事入达成口头协议,骗得交易对方的贷款后,未履行协议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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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贷款诈骗罪的刑罚处罚(一 )刑罚措施及其演变贷款诈骗罪是从 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在原诈骗罪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变动。原刑法诈骗罪见第 15 1条和第 15 2条 ,其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18.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9.
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诈骗。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20.
中国大陆(内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愈演愈烈,"徐玉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共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因非法获取财物是犯罪目的,故通常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竞合问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下,妥当解决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同类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行为方式)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纯正网络犯罪的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表现为共同犯罪或高级的犯罪集团,既要严格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形态,也要依照规定解决共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准确体现从严打击精神。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共犯的意思联络、关联犯罪的明知等认定问题,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理念,由客观证明主观,优化证明方法,合理运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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